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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1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瘦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髓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1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a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1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3指以上
12.缺失任何1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髓、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
10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1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1听力检查宜用电测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
500、1000和2000赫兹3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2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3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X5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XI除以6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视力,最好矫正视力
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
0.4-
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见下表视力障碍盲标准采用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1979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者,视力记为无光感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3.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不包括治疗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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