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将企业的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发包给企业经营者自主经营,双方对于利润分配、责任承担等事项进行事先约定的合作模式
2、《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因此此类合同属丁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企业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对内性质而言,此类合同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形包经营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凡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合同的均认可此类合同的效力性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性质而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仅是对合同关系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相关条款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在经营权对外承包期间,如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对外进行交易往来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需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而后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向承包方追偿除非外部债权人知晓债务人系承包经营并同意仅由承包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否则,发包方不得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3、司法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通常会对独立核算、资质挂靠、合作经营、场地租赁等进行约定,这也导致此类合同易与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挂靠经营合同混淆的情况判断相关合同是否属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关键在于该合同中是否对于经营权移转、承包方自担经营风险进行了约定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的内容一般包括
1、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4、收益的分配方式;企业承
5、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包经营
6、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条
7、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款内容
8、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9、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10、企业债务安全线;
11、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12、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肯定企业承根据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内容约定,承包方使用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税号、公章,包经营以发包方名义对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承包方确以发包方的名合同与义对外经营,拥有的是发包方的经营管理权,主营业务亦在发包方现有的框架下继续租赁合进行,发包方并不做任何经营决策,故该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同司法实践中,对混淆承包经营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情况说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承包方受托经营发包方的各项经营业务,每年完成相应委托经营指标每年度实际净利润超过经营指标的部分由承包方享有并负责处企业承理,若达不到,由承包方补足承包方保管发包方的经营证照和印章承包方自主经包经营营发包方的各项业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符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合同与权分离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如合同没同有约定承包方利用发包方提供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或没有约定承包方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由发包方予以偿还故该合同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挂靠经营合同的情况阐明企业承生产设备实际由承包方购买,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仅仅是向承包方提供经营包经营权及负担部分的成本费用,而提供经营权系生产设备经营营运生意中的必要行为,承合同与包方在经营生意中自行提供生产设备及招聘人员,具体营运事宜均由承包方自行决挂靠经定,故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签订合同的实际性质应为承包方挂靠在发包方名下以发包营合同方的名义经营运生意,合同的性质为挂靠经营合同
1、一般而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只要满足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为有效企业承
2、国家对于特定行业的准入设立了强制性规范,相关主体进入时需满足具备一包合同定资质或取得特殊准入许可等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准入类)因此,若承的效力包方并不满足进入特定行业的限制要求,而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变相租用、借用相关许可的,则该类约定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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