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县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推动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积极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我县县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询问质询原则、条件
1.县委委员对县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以及本县相关部门对询问和质询的受理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2.县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询问对象;2询问所涉及问题在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的依据;3询问对象执行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4署真实姓名3,县委委员提出质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针对询问对象提出;2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3针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4署真实姓名
4.询问质询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委员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委员同时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委员提出的询问受理后办理完毕前,另有委员就同一问题提出询问的,不再单独处理,由受理部门登记备案,待办理完毕后向该委员告知结果
5.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6.询问、质询对象认为询问、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不宜做出说明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委委员询问办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县委委员质询办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认为确应保密的,应当在收到询问对象书面说明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质询对象书面说明8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询问、质询对象对涉密内容可以不作答复,同时告知询问人、质询人受理部门应当建立询问和质询工作档案,完整保存询问和质询各种文书材料,准确记录询问质询的工作流程第三章询问、质询对象县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县委常委会、县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各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各党委(党组、党总支)第四章询问、质询程序
1.县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分别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县委办公室应当向县委委员公布承办询问和质询事务的工作部门、经办人员、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并填写《县委委员询问、质询受理登记表》
2.县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填写《县委委员询问书》一式两份,送交相应的受理部门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填写《县委委员询问书》
3.受理部门应当对询问人提交的《县委委员询问书》进行登记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询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询问人发出《县委委员询问受理通知书》《委委员询问受理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向询问对象发出《县委委员询问办理通知书》,将《县委委员询问书》一并送交询问对象,同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规定要件的询问,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询问
4.询问对象自收到《县委委员询问办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说明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及落实整改措施的期限;
(2)对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做出解释;
(3)党组织负责人署名;
(4)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书面说明一式两份送交受理部门一份由受理部门送交询问人,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备案
5.受理部门收到询问对象书面说明5个工作日内,向询问人发出《县委委员询问办理情况告知书》,并附询问对象的书面说明,送交询问人
6.询问人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提出质询必须填写《县委委员质询书》一式两份,送交原受理部门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质询,应分别填写《委委员质询书》
7.受理部门应当对质询人提交的《县委委员质询书》进行登记审核对符合规定要件的质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发出《县委委员质询受理通知书》《县委委员质询受理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向质询对象发出《县委委员质询办理通知书》,将《县委委员质询书》一并送交质询对象,同时告知质询人对不符合规定要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收回质询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质询
8.质询对象自收到《县委委员质询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书面解释或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询问书面说明的原因进行解释或对质询人不满意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2)党组织负责人署名;
(3)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书面解释或答复一式两份送交受理部门一份由受理部门送交质询人,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备案
9.受理部门收到质询对象书面解释或答复5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发出《县委委员质询办理情况告知书》,并附质询对象的书面解释或答复,送交质询人
10.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答复期限结束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答复申请受理部门收到延期答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予以延长答复期限的决定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受理部门决定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将答复延期决定书面通知质询对象,并告知质询人;认为申请延长答复期限理由不充分的,应当书面通知质询对象在原期限内做出答复
11.质询人对质询对象做出的书面解释或答复仍不满意,或者质询对象未在规定限期内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的,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继续提出或反映问题
12.受理部门拒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询问、质询事项的,由县委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