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商业企业常用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符号错误的表示克gG千克kg KG或者Kg升1或者L毫升ml或者mL Ml或者MLlML=1000000000ml禁止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斤、两、扎《餐饮计量规范》内容摘要DB32/769-
20061.1总则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所经营的菜点、酒类、饮料和其他商品计量准确,计量器具合格,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计量管理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职能部门或计量管理人员,保证经营的菜肴、饮料及其他食品计量准确
1.3菜点、饮料及其他食品应当在菜单上标明a)菜点、饮料及食品名称;b)菜点主要生料、饮品或食品净含量标注大、中、小例(份)的应当同时标注净含量
4.4净含量的标注
5.
4.1热菜应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
6.
4.2冷菜应标明主要熟料的净含量
7.
4.3酒类、饮料应标明每份的净含量
4.5计量器具及结算
4.
5.1按量值结算的生料、饮料和其他食品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其量值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值,活禽、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不应估量计费价格档次称重范围最大负偏差PW30元/kg mW500g10g500gm2kg15g2kgmC5kg30g30元/kg〈PW100元/kg mW500g5g500gm^2kg10g2kg〈mW5kg20gp100元/kg mW2kg5g2kgm^5kg10g注P一商品价格;m—商品称重质量
4.
5.2现场经营称量的酒类、饮料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量杯
4.
5.3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使用
4.
5.4在即时清结的饮料、食品交易中,经营者应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
4.
5.5现场清结须称重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5.
65.6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5.7计量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应拒绝检查菜肴主料净含量表示法举例
1、杭椒牛柳(主料牛柳,净含量100g)
2、肴肉(主料肴肉,净含量200克)
3、西瓜汁(1L)20元(插注本文档内容在此结束,上面文字内容您可自己进行修改编辑,文档下载后仅可自己使用,请不要私自出售、传播、发布等作者编辑文档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脑力劳动来之不急,还望您遵守,不便之处请谅解,本段文字您可自行删除)。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