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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迪瑞奇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我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备约束力第三条本章程经程体股东讨论通过,在Q驻册后生一案对我司、股东、执■存董事、监事、经理均具备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迪瑞奇电子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迪瑞奇电子有限公司6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横沥镇振兴西路振兴市场旁;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横沥镇振兴西路振兴市场旁;邮政编码523460邮政编码523460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畴销售电子产品、五金工具、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规定须获得允许证后方可经营项目险外)、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3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第十二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日订立,自公寻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与要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第六条公司经营范畴销售电子产品、五金工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规定须获得允许证后方可经营项目险外K公司经营范畴用语不规范,以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为准——公司经营范畴用-语不规范,以公司-整年机关依照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沏准公司经营范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2第八条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张毅L]、张毅°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8X,证件号码8X,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平街号明悦花园座楼号,161531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平街161号明悦花园5座3楼1号,邮政编码523460邮政编码523460G.何佳
22、何住6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447证件号码:~447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横巷座号楼,通信地址广东省东224莞市莞城区万寿路横港2座2号4楼,邮政编码523460第六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张毅L
1、张毅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本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404080前缴纳以货币出资40万元,总认缴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80%,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何佳
22、何佳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本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101020前缴纳以货币出资10万元,总认缴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20%,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七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叙利-依照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庭议或质询;
(五)规定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五)规定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她股东转让出资;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她股东转让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认缴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A
(九)按公司章程关于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
(十)公司终结,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十)冬再终结,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她股东利益;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她股东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手续;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普资,座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增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增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公司股权转让和抵押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某些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二)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偌宪■购买权,协商拟定洛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受让人必要遵守我司章程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仝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6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A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策;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策第十六条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本章程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本章程规定执行6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装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月份召开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者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6定期会议每年6月份召开6我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者监事建安召开暂时会议,应为召开暂时会议初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张毅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关于规定行使职权——初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张毅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关于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告知仝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张毅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张毅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奂责,存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6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对股东会奂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决策;——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人,由何佳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英监事会,设监事壹人,由何佳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衽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裆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售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小人具君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侯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职权第十一章公司告知和告知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告知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告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告知第二十八条公司告知可采用如下方式第二十八条公司告知可采用如下方式、前条第
(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方式若口头告知方式未能告知全体股1东,必要采用书面告知方式
1、前条-第一J)项-情形可以采用4头告知方式若口头告知方式未能告知全体股东,必要采用卡麻告知方式、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告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2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告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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