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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允许实行办法允许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一、行政允许内容市(区)建设局依照项目报建状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允许法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允许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允许申请人依照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行政允许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毕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商定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通过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新建十二层如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技术原则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实行细则》SJG1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50189-;
3.《建筑照明设计原则》GB5003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办法》GB/T8484-;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
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办法》GB
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法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
十二、
二十一、
二十二、
三十二、
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献外,别的均应为书面文献,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献中规定提供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阐明应提供原件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
(三)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
(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订立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订立工程保修书;
(八)房屋使用阐明书(应阐明对建筑节能办法保护规定);
(九)如十二层如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文献;
(十)如建筑物围护构造和用能系统使用原则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献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材料或产品有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传热系数;
3.玻璃(涉及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4.外遮阳装置遮阳系数;
5.外窗和玻璃幕墙气密性;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太阳辐射吸取系数
(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中央空调系统关于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2.由法定机构出具中央空调系统关于测试与评价报告
(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
(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⑸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法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
十二、
二十一、
二十二、
三十二、
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本实行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允许申请受理机关市(区)建设局
八、行政允许决定机关市(区)建设局
九、行政允许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市(区)建设局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四)市(区)建设局签发《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允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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