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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庆交通大学模拟法庭本案就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一一原告李子志与被告潘铭全债务债权纠纷一案角色出演名单
1.书记员一名陈立志
2.审判长一名潘铭全
3.被告人一名荆德强
4.原告人一名李子志
5.证人一名刘钮昊(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陈立志)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与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与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与实施其她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与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与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前能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被告就是否愿意调解?原告:不调解被告:不调解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我宣布,休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稍等一会)书记员:休庭时间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敲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薇与被告陈实债务债权纠纷一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并有以下证据得以证实证据1被告证人提供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的确分两次把钱还清证据2:还款过程中保留的录像,电话录音,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明确实已将欠款分两次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86条的规定,进行当庭宣判全体起立,原告李子志与被告荆德强债务债权纠纷一案,本庭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子志,被告荆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02条,155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欠款未还不成立,双方债务债权关系解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4000元,由原告承担
3.对于当事人的其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潘铭全2019年6月24日请问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听清?原告:听清了被告:听清了审判长:今天就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法庭审判后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为15日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庭审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与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不予不正,应当将申请笔录记录在案审判长:原告李子志与被告荆德强债务债权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附:判决书一份答辩状一份委托书两份证据若干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她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审判长(潘铭全)谢谢书记员,请坐(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原告(李子志)我叫李子志,26岁,汉族1993年4月2日出生,大学老师,在重庆交通大学德园6栋530居住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被告(荆德强)我叫荆德强,45岁,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运输司机,现在重庆市合川区居住审判长:原告,您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您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就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今日在此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子志与被告刘铢昊债务债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成员,潘铭全任审判长书记员陈立志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一、在法庭上申请回避权
二、答辩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辩论权
五、提起上诉权
六、申请执行权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刑事诉讼权利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与裁定书审判长:原告上述权利与义务就是否听清?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就是否挺清?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就是否提出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就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与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就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原告:本人就是李刚的法定继承人,我在为父亲整理遗物就是发现了一张欠条,上面显示被告还欠我父亲5000元,找被告讨还,被告不承认并说已经还清这侵犯了我的遗产继承权综上所述,我方证据确凿,证据《中华人名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判决我方的诉讼请求就是
1.判定偿还5000元现金与500元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诉讼费与鉴定费审判长:原告就是否还有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被告:原告陈述的不就是事实2018年5月我确实向李刚借款一万元,由于缴纳保险金,但就是四个月后,我已经分两次把欠款还清,每次还款5000元由于第二次还款时李刚有事外出,就由其同事刘钮昊代收,并开据了收据当时李刚不在,欠条在她身上,故没能在当场销毁欠条如今对方当事人又拿出欠条多所要5000元,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原告就就是冲着钱来的,我方有更多的证据证明钱已分两次还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就是否归还,开庭前,依照法院规定与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就是否收到?被告:收到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就是否收到?原告:收到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与质证阶段,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告:我方提出的证据有被告荆德强与我父亲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还有被告荆德强写给我父亲的欠条,证明被告荆德强确实与我父亲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再有我父亲保留借款当天18年10月7日第一次还款时存款5000元的记录与取款10000元的凭单请法警讲证据交给被告查瞧审判长被告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被告: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我方的第一份证据就是证人证言其中证人刘锌昊能证明我已将所欠原告保险费10000元分两次还清第二份证据就是我与李刚第一次还款当天在工地办公室内的监控录像,第二次还款当天我与李刚的通话话记录及原始录音第三份证据就是对方当事人的同事刘锌昊写与我的收条,虽未注明时间,但可以十分充分的证明我陈实确实将钱还于郑宝安第四份证据就是证人二为我方提供的为李刚存入账号的5000元保险费的汇款收据及短信通知审判长:证人已到庭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刘钮昊到庭作证(由法警带正人入庭)请坐,证人请陈述您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证人刘桂昊:我叫刘钮昊,26岁,汉族就是某市某工地采料员,与本案被告当事人就是工友关系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作证,愿负法律责任审判长:您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您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您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您有义务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您就是否听清?证人:听清了审判长:现在您可以向法庭陈述您与本案的关系证人2018年10月7日,上午十时许,李刚来到工地,我接待了她,并把她领到办公室后找到荆德强,因平时关系不错,陈实也没有避讳我,当着我的面给了李刚5000元,并说2个月后就把剩余5000元保险费欠款还清李刚当时拿出借条,在上面写了“已还5000元”2018年12月10日,荆德强约好了李刚还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但就是李刚临时有急事出去了,嘱咐我代收荆德强将5000元交给我,当时我给她写了一张收据,但就是由于马虎,忘记了写日期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告:无异议有提问,证人,您与被告就是否认识?证人:认识原告:何时认识?证人:替李刚代收欠款时候原告:有何证据?证人:当时办公室的同事都在,她们都知道这件事,她们可以证明我证言的真实性原告:您何时将代收的5000元保险费还于李刚?证人:第二天上午,我将钱打入了李刚的银行账户,并保留了当时的账单汇款收据原告:审判长,我的质证完毕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被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证人刘桂昊您说的5000元应该就是18年10月7日还的,并将“已还5000元”写到了借条上,就是不?(由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证人签字后送回书记员处)证人:就是的被告:审判长,我的提问结束审判长:证人刘桂昊,您的作证结束,请在证言笔录上签字请证人退庭(由法警带下)请法警将这些证据交给原告查瞧,并将证据中的原始录音在本庭播放审判长:原告,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原告:无异议(
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与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就是否归还,何时归还进行辩论原告方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审判长,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与辩论,我先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根据证人及我方的银行存取款记录显示,于2019年4月11日确实像我父亲的账号存入5000元,已可以认为被告确实还欠我方当事人5000元但没有销毁欠条,说明钱并未还清,我方借据上有“已还5000元”,但没有标明日期,证人刘桂昊为荆德强开具的收款条上也为标明日期,故我方认为这两个5000元属于同一个5000元综上所述,故请合议庭对我的代理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尊敬的审判长,我现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发表以下几点辩论意见
1.我方证人刘桂昊的证言已经证明我方当事人在18年10月7日将5000元还于郑宝安,并在元借条上写下了“已还5000元”
2.我方证人刘锌昊的证言以及其她证据证明剩余的5000元也还于李刚综上所述,10000元的保险费已分两次全部还清,与我的诉讼答辩一致,欠条并未销毁一事,我方也不理解,故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我的意见,依法判决审判长:原告方就是否有新的意见?原告:没有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的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标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与各自就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原告方发表您方的最后陈述意见原告我父亲去世了,她们想怎么说都行,反正死无对证了,但我的欠条还在,我相信正义的存在故请求法院支持我及我代理人的请求,做出公正判决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被告:我对原告的心情以及做法表示理解,我已经把钱全部还清,并且证据充分我相信合议庭及法律的公正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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