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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工作流程图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年版)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24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小时内归入24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3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第六章病历的保存第七章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第八章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15日起不少于年30第九章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第十章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第一章附则H■•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201411管理局于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2002193号)同时废止移交病历登记表移交时入院时出院时出院科移交人签病历号接收人签名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间间室名
一、管理组织
二、医院各部门对病案和病案管理的职责
三、病案保管制度
四、病案归档、借阅和复印管理制度
五、病案管理奖惩制度
六、病案质控标准
七、病案管理工作流程图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出院病历内容排序3
九、相关表格.移交病历登记表
1、病案借阅登记表(附示踪卡)
2.病案复印登记表3病案借阅登记表借出时间病历号姓名年龄借阅人签字归还日期归还人签字病历复印登记表患者或代办人姓复印时间复印内容身份证复印数量工本费名晨阳医院病案管理领导小组为了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成立晨阳医院病案管理领导小组一成员如下主任孙运军副主任王平委员马成森李玉峰罗以二职责对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1定期抽取病案室对各病案管理情况的报告2监督病案管理制度及医院解决的实施情况3审核申请新病案内容、项目、格式的报告4组织与病历书写有关的教育培训5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病案管理的工作6三会议制度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病案管理会议参加人员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主持组长召集组长内容研究讨论病案质量、病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改进操作的措施附、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
1.病历保管制度
2.病历查阅及复制制度3年月日201572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病案管理工作不是一个科室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共同努力,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病案管理应实行管理责任制,;由科室、病案室(护士长)兼管具体实施()挂号、住院、收费处和病案室责任1
①准确使用病案号
②认真填写和仔细检查病案首页及病案各项内容是否准确
③严格住院病人病案的传递
④按病案整理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
⑤按病案归档存贮、供应借阅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系统的管理
⑥对收集整理好的病案进行疾病编码、分类
⑦开展随访工作()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科室责任2)住院医师的责任
①仔细询问病史,注意收集与诊疗有关的各种记录
②1认真书写(记录)病案
③爱护保管好病案)护士的责任
①按操作常规填写护理记录
②保管好科室内病案和其它影2像等资料
③负责转交出院病案)科主任(主治医师以上)责任
①按统一标准,检查病案质量和病案管理3工作
②督促指导下级医师写好病案
③组织出院(或死亡)病案的讨论,讲评病案质量并审签病案
④实行病案质量目标管理
⑤与病案室联系配合工作,提出改进病案质量的建议医技科室责任认真填写检查报告,坚持查对,及时回报,尽量缩短病人预3约时间,防止延误病情病案管理小组责任4
①培养全院医务人员的病案质量和管理意识,督促并检查指导全院各科室的病案质量和病案管理质量
②制定病案书写规则、管理制度、病案质量和管理标准等
③解决全院有关病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病案展览、病案工作年会等医院领导责任5
①重视病案室的建设,特别是技术力量、设施装备、人员编设等
②加强对病案和病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病案管理小组和病案管理人员的作用
③教育全体医务人员写好病案,管理病案,珍惜病案价值,发挥病案作用,以推动医疗、保健、等工作病历保管制度.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时间计1算,保管年限不得少于年病案原件的销毁应经院长和或病案管理小组批30准决定.住院病历在住院期间由病区护理部保管;除医务人员外,无关人员禁止2翻阅病历,但患者可就有关问题向主管医师、护士咨询.病人各种检查、化验结论应在出报告后小时内归入病历
324.住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当天整理完毕,科级质控应在三天内完成,每月4日将上月病历由主任、护士长审核并送达病案管理(人员)部门,两者须有5移交记录.院级质控应在一周内完成,并整理归档
5.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离开病区时,应由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和保管
6、任何机构、个人要求复印、复制、查阅病历必须由医务科批准,管理7人员按规定完成复印等、本院工作人员查阅病案,不得将病案带出病案室
8、存放病案库房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火、防晒、防腐、防害和防污9染等安全措施病历查阅及复制制度.住院病历查阅及复制由申请人提出,医务科(医生兼职)受理
1.申请人应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
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2.病历的复印、复制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进行
3.复印、复制病历时,由本院工作人员将病历送达指定地点,申请人在场4的情况下完成、复印、复制内容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各类报告单、各类同5意书、手术及麻醉单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除此之外其它项目不予复制、申请人进行相关登记确认后,复制件加盖医院公章交申请人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规定完成病历的时限后双方在场共同封存病7历、病案管理部门应设立病历交接记录本、病历复制记录本
8、复印复制病历按规定收取工本费9病案管理奖惩制度
一、差错
①玩忽职守泄漏病案资料内容
②无借条或批准手续,擅自出借病案
③处理病案资料内容张冠李戴
④病案责任性丢失,粘污,挖补,涂抹,水浸,雨淋等
二、缺点
①写错或计算机录错病案号
②挂号明显挂错科别
③病案资料项目未按规定填写或录入计算机
④汉语拼音拼错、写错
⑥建重号病案
⑧归(档病案排错、插措
⑨报告单归档(粘贴)错⑩报告单处理未按规定)11(病案整理不合格“借阅病案”未按时催还或注销)不按制度管理规⑫13定盖章、建病案、借病案解发现或同意他人自找病案,从库房随意取走病案(等)医疗文书书写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出院病历未按规定时间1516移交病案管理部门()借出病历未按时归还17
三、出现上述差错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一例罚款元;出现上述缺100-500点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仍未整改,则一例罚款元,责任10-50落实到具体个人
四、病案质量评估成绩优秀者,参照年底评估奖励方案病案质控标准.住院病历评分标准(附表)
1.护理质量评分标准(附表)
2.门诊病历评分标准(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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