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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企业章程范本工商一人有限企业章程范本工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如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司(如下简称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住所:第四条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同意文献、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置子企业和分企业第六条企业营业期限为第二十六条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辞退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七条企业设监事会,组员人,并在其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企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企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九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贯彻状况,并向董事会汇报;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Ui
(三)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汇报;(注企业设置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派及劳动制度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我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经审查验证后于次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三条企业利润分派按照《企业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措施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策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布破产第三十七条企业解散时,应根据《企业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企业根据需要或波及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波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企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企业设执行董事的状况下,“企业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第四十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月曰第二章股东第七条企业股东共壹个,名称与住所如下:名称或姓名:住所:主体资格证明: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平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对企业的经营提出提议和质询;
(四)企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规定,纠正该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规定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
(三)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五)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增进企业业务发展第十条企业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日期;)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U!
(三)企业注册资本;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企业股东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人有限企业章程范本工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严禁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题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我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四条企业名称:第五条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企业经营范目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法律、法规严禁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同意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时,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物)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状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置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注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企业设置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他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置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置后一年内缴付其他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第二期应当在设置之日起三年内所有缴清股50%,东应根据实际状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所有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组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组员(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企业新增资本;
(七)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汇报第十三条股东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所有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所有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置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时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的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
(十一)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十二)修改企业章程第十八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置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策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所作出的决策,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空格中所填时数应少于背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10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第二十三条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置的有限责任企业,其董事会组员中应有企业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
(九)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总经理,如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辞退企业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此前告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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