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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专题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题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日勺财政专题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题资金管理,增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财政专题资金(如下简称专题资金),政府明确了详细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题拨款(具有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有专题资金收支活动日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日勺专题资金按上级专题资金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题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㈠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题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㈡有明确的专题资金项目目的、预期效益、组织实行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通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㈢补助性专题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有关规定的实行根据第五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题资金的申报、分派和拨付申请专题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题资金有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题资金进行评审;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题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题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题资金)的申报、分派、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题资金项目库中选用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题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题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题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题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㈠专题资金应尽量所有细化到详细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详细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题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题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局限性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㈡对于当年可以完毕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题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行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行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题资金第七条专题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同意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同意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第八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题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专题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同意后,各部门应及时分派下到达项目实行单位专题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题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规定拨付专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阐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规定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题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题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第十一条专题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专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题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第十二条专题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变化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题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根据和阐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专题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题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第十四条专题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题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第十五条专题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毕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专题资金绩效评价成果作为后来年度预算安排时参照根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挥霍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行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题资金的申报资格第十八条专题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㈠专题资金与否制定管理措施,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派原则等与否明确;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题资金在立项时与否按有关专题资金管理措施进行了项目论证,与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题资金行为;㈢地方配套资金与否及时、足额到位;㈣专题资金管理与否专款专用,与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挥霍;㈣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与否完善,管理责任与否贯彻;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派、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题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状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常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专题资金的专款专用第二十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题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题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应对专题资金的分派、使用、管理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对专题资金分派、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行方案的规定,积极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题资金的管理效益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深入提高专题资金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题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负责人,项目单位重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重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详细明确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题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题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题资金的;或者私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变化建设内容、提高建设原则的;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献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导致不良后果的;㈢导致专题资金使用不妥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该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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