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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课题________________浅析片面共同犯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李鑫教育层次本科学号省级电大江苏电大专业法学分校盐都学院指导教师王华教学点盐都学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实践单位(基地)实践活动时间实践课题2015年7月10日浅析片面共同犯罪至30fl指导教师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王华盐城工学院研究生法学理论讲师社会实践报告(由学生填写)在实践调查中,我的理论指导我的实践,我的实践服务、丰富了我的理论用一句诗来概括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何尝没有突破?就如我们在写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等的时候内容中不细化之,以此留有论述的余地,从而做到天衣无缝民法中学到了“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知识,那怎么计算赔偿额呢?课本中可没有这一点,而我在律师的实习中就掌握了各种赔偿金的的计算方法,如交通事故赔偿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一到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假设中国人的寿命为80周岁),就如交通事故中伤残补助费(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赔付标准为按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划出10%、90%……10%,60岁以下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60岁以上增一岁减一年(A)(20-A)年义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75岁以上5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学到这些新知识后,我发现,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上,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同命不同价”,以经济收入为衡量标准的赔偿金,其价值尺度带有严重的歧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去年云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70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250元,计算结果是农村人口所获赔偿比城镇人口要少156400元,赔偿额度相差将近
4.5倍!按照司法界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相当于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城里人和村里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因为死亡赔偿金的额度相差过于悬殊,实际上构成了对农村人口的歧视,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始成为“空中楼阁”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各地对农民在流动和进城就业时遭遇很多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活着的时就遭不公平的待遇,离开人世了也要遭歧视,这是不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不仅是城乡之间赔偿金额不同,在不同省、区、市之间,也会发生类似情况由于不同地区居民生活水平不同,《解释》规定,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事故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居住地在发达地区(如北京)的受害者所获赔偿将比当地受害者高出几倍,这是否也是一种不公平?关于这方面的案例数不胜数,农村人正遭到极大的歧视我这一感言也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以事业养活自己,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学生(签名)年月日(可另附页)实践情况评语出勤实践态度实践能力实践效果情况实践单位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实践单位(章)指导教师(签章)成绩省教分级学校电点复大初审验审意收意见意见见审核人(签章)复审人(签章)验收人(签章)年月年月日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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