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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So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日勺责任主体,其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企业对其所属分企业、子企业、控股企业日勺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H勺规定焦化、氧气及有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H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如下的J,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置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查;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H勺配置及应急救援演习;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物品或者活动第九条冶金企业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I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日勺安全生产知识,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时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措施、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如下统称建设项目)日勺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日勺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如下统称“三同步”)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步”负责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H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日勺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对应资质日勺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汇报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日勺,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U勺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预评价汇报、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汇报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日勺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I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用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H勺规定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日勺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临时不能整改完毕欧I,应当制定详细整改计划,并采用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状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如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日勺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J现场安全管理详细负责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企业录取劳务人员,并与劳务企业签订协议,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对应口勺事故应急预案,配置必要时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习,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立案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步”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汇报、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汇报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I文献、汇报、记录等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H勺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日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也许发生煤气泄漏、汇集日勺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日勺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氤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置与工作岗位相适应日勺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对欧I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冶金企业对波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日勺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日勺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欧)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既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减少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二十九条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对应时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贯彻对危险性较大日勺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也许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第三十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原则化工作,逐渐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标或者行业原则和本规定口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行行政惩罚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立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步”的I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日勺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置必需的1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日勺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波及被检查单位H勺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立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日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日勺,处2万元如下的J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汇报、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汇报未按照规定立案日勺;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时;
(三)未从合法的I劳务企业录取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协议,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26号有关链接责任编辑李静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查询电话
(010)64463366事故举报协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记录司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网站管理员邮箱(浏览本网主页,提议将电脑显示屏区I辨别率调为1024*768)京ICP备0507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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