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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范文(通用4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篇,4供大家参考选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篇4【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状况的改变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状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缘由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缘由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变更而导致运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那么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纳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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