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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投标书这里的监理投标书是指监理中标人的投标书监理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监理大纲是整个投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投标函是监理取费的要约和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响应;而投标监理大纲则是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的详细方法、措施以及组织和人员装备的安排,是投标人的为了取得监理酬劳而承诺的付出和义务监理合同当事人应重视监理投标书和通知书在监理合同管理的地位严格地说,监理的报价是中标人依据其投标书,主要是监理大纲中载明的监理投入作出的当监理托付人要求监理人供应监理投标书(监理大纲)中没有提到的,监理合同其他条款中也没有约定的服务或人员装备时,监理人就可以要求补偿;当监理人不能按投标书配备监理人员装备或供应服务的,监理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或向监理人提出索赔乃至追究违约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接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中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一同构成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3监理合同的终止
①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有关条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
③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
④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
7、监理酬劳经招标的监理项目,完成正常监理工作的酬劳是由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但结算的监理酬劳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监理酬劳应依据专用条件相应条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币种、数额支付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书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
8、合同争议的解决监理合同的履行同样要强调协作履行的原则,但由于合同各方所处的角度,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合同的争议是难免的只要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一般的争议都能由合同当事人解决当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协议时,则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
9、其他约定
①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知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
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协调,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③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
④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
⑤监理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⑥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
⑦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五、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由于监理服务供应的是监督管理服务,不同工程项目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就不会象施工项目那样多,所以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较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件要简洁得多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监理项目须要特殊约定的内容不是许多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是标准条件在详细工程项目上详细化因此,在运用专用条件时要特殊留意的是反映详细监理项目的实际、合同双方的特殊约定切不行在专用条件填写成按标准条件执行,否则是无法执行的,因为与专用条件对应的标准条件一般都有按专用条件的约定的意思监理合同须要通过专用条件来约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外部条件包括;
4、托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
5、托付人必需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
6、托付人的常驻代表;
7、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的设施以及由监理人自备,但赐予补偿的设施名称、数量及其补偿金额;
8、在监理期间,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的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的数量,且明确规定监理机构不用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9、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其担当责任的方法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10、监理酬劳、附加工作酬劳以及额外工作酬劳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货币种类(包括计算汇率)、金额;
11、当监理人为监理项目做出特殊贡献时的嘉奖方法,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接受而给托付人带来干脆的经济效益时,按可计算效益额的10%〜30%嘉奖给监理机构;
12、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是选择仲裁的,还达成仲裁协议直到正式的监理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都是维系和制约监理招投标双方的文件
三、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确定合同关系的总括性文件,定义了监理托付人和监理人,界定了监理项目及监理合同文件构成,原则性地约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终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盖法人章后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条款如下
(一)托付人与监理人
(二)监理的工程的概况描述,以保证对监理工程的理解不产生歧义
(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
1、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监理人向托付人的承诺依据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担当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托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依据合同协议书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七)合同自起先实施及完成的日期
(八)合同双方签字栏
四、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合同标准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词的定义1工程是指托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2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需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天经地义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宽阔,各地依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须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运用的语言国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须要运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人义务
①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2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询问看法,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3监理人所运用的由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托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2监理人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依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e、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依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f、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g、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h、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i、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j、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推翻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k、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
②特殊授权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③调解权在托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3)监理人的责任
①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②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假如不仔细履行职责或供应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询问看法而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担当赔偿责任;
④当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5、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付人的义务
①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②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的开展供应外部条件;
③依据须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④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
⑤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
⑥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⑦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⑧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a、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b、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⑨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二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⑩依据状况须要,双方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2托付人的权利
①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对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认定权,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③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
④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⑤当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3托付人的责任
①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托付人应赐予补偿;
③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6、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一般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有在合同规定生效条件的,如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合同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之日起生效2监理合同的变更
①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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