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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爱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爱护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方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肯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爱护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爱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爱护工作第五条耕地爱护坚持总量限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其次章耕地日常爱护第七条耕地爱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耕地爱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爱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爱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爱护面积;其他内容第八条耕地爱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人民政府耕地爱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爱护方面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爱护区,设立爱护标记,实行特别爱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占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爱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运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有条件复垦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第十五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依据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据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运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依据指标交易价格收缴运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十六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供应占补平衡指标的乡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第十八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农村土地整治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敬重农夫意愿,维护农夫权益,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次十条农村土地整治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难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一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其次十二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安排执行状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状况;资金运用与管理状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状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状况;成果资料归档状况;其他内容其次十三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其次十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方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爱护区标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复原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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