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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监视治理,保障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和《港口危险物资平安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物资,以及对危险物资集装箱进展装拆箱的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是指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备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港口建立工程,未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立;未经平安设备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物资作业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治理工作,平安审查实行分级治理国务院或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立工程,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平安审查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立工程,由省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其他港口建立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港口建立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报送平安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立工程分级治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或者逐级上报各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收到平安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日内完成转报工作5第六条负责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平安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开展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负责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设备设计专篇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征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审查征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第二章?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第七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平安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平安评价机构对港口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平安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立工程进展平安预评价第八条?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港口建立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规划,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平安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标JTJ211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JTJ237JTJ212GB50160《石油库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GB50074-2002
(二)港口建立工程内在的危险和有害要素及对平安消费的阻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平安可靠;
(三)港口建立工程与周边设备(单位)消费、运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备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平安方面的互相阻碍,平安防备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立工程的阻碍和平安措施是否科学、可行第九条港口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建立单位应当在港口建立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平安条件审查,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立工程概况;
(三)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一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治理H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展审查,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立单20位出具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20人批准,能够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0建立单位整改现场核查觉察的有关征询题和修正申请文件、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港口建立工程未开工建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第十二条?港口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港口建立工程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平安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平安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标准要求的;
(三)港口危险物资与周边场所、设备的间隔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平安设备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对平安设备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展平安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文件、材料的港口建立工程未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立单位通过整改后能够重新申请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港口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重新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平安条件审查
(一)港口建立工程周边条件发生严峻变化的;
(二)变更建立地址的;
(三)货种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平安设备发生严峻变化的;
(五)港口建立工程在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立,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立的第三章?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建立前,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编制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港口建立工程概况;
(二)设计按照;
(三)港口建立工程涉及的危险、有害要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
(四)严峻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五)平安设备设计采纳的平安预防、操纵、应急的设备和措施;
(六)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装备要求;
(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十)平安设备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征询题与建议;
(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平安设备投资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建立单位应当在港口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开场前,按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治理权限,向港口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专篇;
(五)港口建立工程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展审查,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立20单位出具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20经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0建立单位整改现场核查觉察的有关征询题和修正申请文件、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七条对港口建立工程的码头部分,其平安设备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设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未提供港口建立工程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展设计的;
(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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