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效劳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掌握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安康训练,促进自然分娩标准孕产期保健效劳,全面加强产科质量治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掌握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削减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承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赐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加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需有家属伴随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力量建立,并建立严格的小时监控和治理24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诞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诞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当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全部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展处置假如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准时告知产妇,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消毒处理,并根据医疗废物进展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需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托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根据《殡葬治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治理条例》等进展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诞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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