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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新法旧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计价工作的管理.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格信息等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
(三)成本加酬金款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限内与承包方协商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院提起诉讼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程师执业专用章.士-早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也签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被认可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1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建201421设部年月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2001115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107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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