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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劳动仲裁办案小结范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劳动争议—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
(一)项争议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第四条下列争议,—劳动争议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第页共页1010第五条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第六条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作为被申请人,将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第七条劳动者当事人依照《办案规则》第六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如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向劳动争议—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争议—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劳动者当事人委托除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向劳动争议—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第九条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区域内除上级劳动争议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争议—管辖本行政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争议—管辖劳动争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本细则第五条所指的非法用工单位,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劳动争议―管辖第十二条劳动争议—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劳动争议—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劳动争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回避—决定,但采取口头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休庭如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第十五条举证期限是劳动争议—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期限,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第十六条前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劳动争议—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第十七条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确需提交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因鉴定结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第十八条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第十九条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达仲裁文书第二十条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装订立案审批表、组庭审批表、庭审提纲、调查提纲、案件讨论笔录、评议笔录、结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仲裁文书底稿等需要保密的内容应装入副卷,当事人及代理人不得查阅、复印副卷内容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装订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劳动争议—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回执上应载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书的份数、证据材料的页数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申请人坚持申请仲裁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申请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第二十四条劳动争议—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要求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应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决定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向当事人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撤销案件理由,并告之权利救济途径对劳动争议—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以及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劳动争议—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予以并案处理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决定并案处理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决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案件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仲裁期限中止计算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继续审理无异议的,劳动争议—应当继续审理并在—书或调解书上叙明上述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继续审理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终止审理申请劳动争议—应作出确认超过审理期限并终结案件审理决定书,当事人可以据此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数项内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请求事项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以劳动争议—的裁决数额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裁决数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依照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应当对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在—书中分别表述,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第三十二条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因计算错误、遗漏裁决,劳动争议一对仲裁—书予以补正的,应在仲裁—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进行补正,补正后应送达当事人,并应自送达之日起重新确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第三十三条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受《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及《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限制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内的;
(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
(三)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清楚明确的第三十五条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可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予以立案,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书面审理的方式在十五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诉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十五日内经两次调解仍未解决争议的,则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二00九年一月—日起实施2022年劳动仲裁工作总结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负责区劳动争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
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7.承办区劳动争议—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3、立案—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
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劳动仲裁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们坚持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严格办案程序我们严格按照《—省省劳动仲裁案件庭审程序》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研究、—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因为劳动争议—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我们首先完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人,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在仲裁活动中实行“—”,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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