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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终工作总结2022安监科按照全局会议要求,现将—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为保证畜水产品源头生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坚持把加强畜水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保障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强化监管、集中整治,加大投入、保障经费,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常规工作
1、落实层级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了各级政府对畜水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监管责任;养殖单位和个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业户等从业者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负首责的监管体系,与县区畜牧兽医水产部门签定《—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明确监管责任与分工,对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明确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制定并下发了《市—年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及责任分工》,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和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四个专项整治,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同时,明确了在生产、运输、经畜禽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场第十六条经营性屠宰、加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二)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的畜禽;
(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章运输和经营第十七条畜禽凭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方可运输和销售,其中猪、牛、羊应当佩带免疫耳标第十八条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长途运输鲜、冻畜禽产品应当具备保质、保鲜条件第十九条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运输途中不准宰杀、销售、抛弃该类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与进入本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不得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发现进入本市场经营的畜产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市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在公示牌上公示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在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置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者可以配置必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第二十三条畜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入畜产品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二)销售畜产品应当将检疫证明摆放在显著位置;
(三)建立畜产品购销台账,载明所经营畜产品的来源、数量和其他有关情况;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检测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下列畜产品
(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
(四)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追溯制度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实施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卫生条件的—,并对畜禽产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工作,加强畜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产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第二十八条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其他不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畜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及时销毁第三十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畜产品经营者出示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投诉第三十一条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及时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一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移送的、投诉后—日内告知—、投诉人,并在结案后—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移送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二)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免疫耳标,并处一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没收免疫耳标,并处每头(只)—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
(三)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
(四)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
(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对运输者或销售者处以每头(只)—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中对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一元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合法捕获、经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一年—月一日起施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生产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畜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第五条畜产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第六条生产畜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畜产品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第十条畜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畜产品无污染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大宁县畜牧中心—年1-—月份肉食品安全工作执法情况汇报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中心周密安排、认—署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中心肉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基本情况(-)领导重视,—严密,措施得力为确保完成肉食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中心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并将此项工作全面纳入了今年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严格的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兽药市场制度为强化任务落实,我中心从“两节”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肉市场开展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创新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确保执法效果,我中心及各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发放资料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肉食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和意义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宣1传一是结合大力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多册,培训相关人员—人次二是结合县政府—的行风评议广播上线活动,积极宣传肉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听众人数达上万人,充分给广大市民以知晓权和参与权
(三)强化监督执法,全面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我中心《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中心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重点狠抓了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一是大力开展春季动物防疫专项检查动物防疫事关肉食品质量安全为确保防疫效果,在今年的春季动物防疫期间,加大了动物防疫督办检查的力度,对各乡镇防疫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了——个畜禽养殖场和一个养殖小区的动物强制免疫任务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屠宰厂和肉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自专项整治以来,我中心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对其进行检查,并做好了检查记录三是强化动物检疫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期间,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禽产地、肉食品运输环节、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狠抓产地检疫工作以存栏检疫为重点,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1证的一律不准出栏,将动物疫病消灭在产地源头、狠抓动物流2通环节的运输检疫工作以监督检验,规范出证为重点,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或输出、狠抓终端环节的市场检疫监督派一名检疫员—小时值班,住场3检疫以查章验证,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把复检监督关,对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的畜禽及产品严格实施补检,对不合格肉品全部强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为消费者把好了最后一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在此期间,全县共检疫生猪—头,其中屠宰检疫一头,检出不合格猪—头,不合格猪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宰前检疫畜禽的持证率和耳标佩戴率为—%;查处违法案件起
三、狠抓了“瘦肉精”排查工作一是成立了“瘦肉精”排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韩保国任副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班子成员为成员,责成执法大队负责监管工作;二是制订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重点,将责任细化到部门和生产者及经营者;三是—执法和技术人员,对全县规模养殖户和畜禽饲料经营门市开展排查登记工作,共排查了一家饲料兽药经营单位,一个规模养殖场,一个散养户,一个定点屠宰场,并建立监管档案,便于以后监管,同时在农村散发了一余份预防“瘦肉精”危害的告知书,要求有一个一定规模的经营户、养殖户都向社会作出了不添加、不使用、不经销“瘦肉精”的公开承诺;同时要求养殖场(户)做好用药、用料记录,保证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
四、存在的安全隐患5个多月以来,我中心共出动执法人员—多人次,对我县的—个规模养殖场,一个散养户,一个定点屠宰场,—个养殖小区依法进行检查,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多册,培训相关人员—人次,确保了我县肉食品安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可喜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是群众对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差异,各乡镇工作开展不平衡;二是我县范围内目前还没有一家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肉食品检测能力还无法充分满足监管需要;三是生猪定点屠宰场位于城市上游且不合格肉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够完善,给动物防疫和肉食品安全带来威胁;四是兽医实验室缺乏工作经费,不能营、使用、加工等各个环节中各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的监管责任与分工,保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死角
3、强化质量安全监测列—用于实验室设施完善、药残和―的检测进一步完善了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功能建设,实验室动物疫病、畜产品药残、饲料和鲜奶成分及“瘦肉精”、三聚氟胺等—检测能力,加大了“瘦肉精”、三聚氟胺等—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采购力度,加大了“瘦肉精”、重金属、内酰胺酶等—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采购力度,采取例行监测、监督监测、应急监测等形式,全面加强违禁物质检测,实验室共检测生鲜乳、动物产品等一批次,检测合格率达—%以上
4、建立安全诚信体系与养殖场户签定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养殖场户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不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氟胺等违禁物质的意识,从源头杜绝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与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养殖投入品安全承诺书》,杜绝假劣、过期和含违禁添加物等投入品进入养殖场在局网站畜产品安全专栏上公告诚信企业“红黑榜”,长期守法诚信企业公示于“红榜”,给予宣传、表彰、支持和扶持;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公示于“黑榜”,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惩戒,并且一年内不得获得政府的任何项目与扶持,“红黑榜”于一月底完善公告
5、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今年—月的食品安全宣传周上,我局将两年来“打四黑除四害”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整顿成效、监管结果以宣传展板的形式向市民进行宣传,提升市民对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并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活动,发放畜产品质量安及时购买动物重大疫病检测试剂,影响动物疫病的检测速度和诊断准确度;五是综合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执法工作经费保障,执法设施设备完善,大案要案的查处等方面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措施和手段平川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宣传工作总结一年上半年,平川区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工作在区畜牧兽医局的正确指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通过开展集中宣传,检查、检测、严厉打击、清理整改等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兽药、饲料、生鲜乳等监管,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了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情况作一总结
一、强化监督检查,提升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兽药、饲料监察,有效净化市场1为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秩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创新工作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行乡镇畜牧兽医站对本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户的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兽药饲料市场的监察力度,净化兽药饲料经营市场对全区一家饲料生产企业、—家兽药饲料经营户每月督查一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购入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兽药饲料经营户购销台账、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等、加强生鲜乳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2为有效开展生鲜乳监管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养殖场户都确定了一名监管员,实行包场、包户责任制,认真落实生鲜乳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并与各奶牛养殖场(户)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氟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规范奶牛养殖场户的防疫管理,坚决杜绝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添加剂及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大养殖场监管力度,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为了切实加强规模3场(小区)的防疫监管,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提高我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并制定《养殖场(小区)监管方案》,要求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切实全面落实辖区内动物防疫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动物饲养场所的防疫指导工作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和巡查力度,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完善兽药、饲料及添加剂使用台账,严格检查养殖环节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环节使用添加“三聚氟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意识今年上半年举办培训班—期,邀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专业人员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乡镇检疫人员进行了培训重点培训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办法》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一个动物产地、屠宰检疫规程及《新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通过培训,提高了检疫员的思想认识、法律观念和业务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奠定基础为了更好的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采取了设立宣传点、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宣传单、知识手册等各种宣传材料余份在—月—日畜牧部门主题宣传日,我局工作人员深入到四县五区乡镇、社区、企业,对畜禽及水产品养殖进行实地指导;积极进村入户,广泛宣传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等,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督促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并发放《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五十个不准》和《畜水产品安全小常识》各—余份
(二)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年初制定的《—年—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截止到年末,我局共开展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生鲜乳(洁乳净市)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医政药政专项整治行动和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利盾)专项行动五个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业户有无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专项打击无证收购生鲜乳、涉嫌掺杂食假、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有无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无生产批准文号兽药的行为,检查有无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范围的行为及动物诊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情况;专项检测畜水产品的重金属和药物残留安全情况等,以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为切入点,加大排查和整治力度五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台次、人员—人次,共检查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家,奶站—家、奶车一辆,兽药经营门店一个,动物诊疗门诊—家,集贸市场摊位—家,冷库—家,超市—家,屠宰场―家,立案—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份,处罚一万余元,查获假劣饲料—袋,销毁假劣兽药140箱同时,为保证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监所从—月份开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难度较大一是千家万户散养,线长面广点多,难以全面监管到位二是畜水产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管过程复杂、环节较多,涉及“人防、药防、技防”各个方面,现阶段仅靠单个部门做到彻底全面监管压力大三是监管机构编制短缺、人员不足,人力、物力、精力投入不到位,导致监管工作存有死角死面
2、执法手段薄弱一是受体制机制限制,现有监管科室既承担着行业管理、又肩负着行业执法职责,两手抓、两手都抓不到位二是已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没有正当名份,属无编、无人、无经费的“三无”单位三是受法律法规约束,监管环节缺乏强制性,无权强制、无权控制,调查取证艰难四是对检测出的病害动物,无强制手段控制五是对病害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无经费保障
3、检测经费不足一是违禁物质、药物残留等实验室检测所需试剂耗材价格贵、成本高,检测单位难以承受二是现场快速检测面广、批量多,导致所需试剂卡量大,费用难以保障三是实验室设备投入不足,加之检测耗时长,例行监测任务难以完成;国家和省又不断增加检测新项目,没有配套检测设备
二、明年工作安排
(一)思路和目标贯彻落实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和省市政府的要求,以加强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各环节专项整治为重点,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打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整治力度,保证我市畜水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
1、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畜水产品和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生鲜乳、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医政药政六项专项整治行动
2、加大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除了配合国家、省局抽样监测以外,我局采取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监测、飞行监测、应急监测等形式,加大对我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样监测力度,保证我市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3、加强综合执法力度继续推行以执法职能科室为主体、法制科为监督、执法大队为辅助的畜牧兽医“三方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操作规程、落实执法要素保障,突出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监管、动物卫生监督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各类畜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4、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我市个别县(区)基层执法人员少,业务水平低,执法手段薄弱,严重制约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水平针对这一情况,计划在一年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执法程序的规范、执法案件的制做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此外在—年下半年开展“实践练兵”活动,抽调县区一线执法人员,与局内部执法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五区四县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现场指导培训,以检查带动实战演练,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水平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2022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集中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前段的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一是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二是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三是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四是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五是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
二、强化培训,提高农业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要有计划地对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人、畜产品批发市场负责人进行培训
三、广泛宣传,营造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学习、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当前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各单位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1站、墙体版面、宣传资料等媒体进行宣传,做到“电视报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掀起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宣传,全县共出动宣传车—余辆次,张贴的宣传横幅—多幅,印发宣传单一余份,举办培训班―余次,培训人员—余人次,基本上使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家喻户晓,有效地提高了畜产品安全水平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饲养和加工第六条畜禽饲养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饲养畜禽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专业协会等,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第七条畜禽饲养场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第八条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第九条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向畜禽饲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第十条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制度,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对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猪、牛、羊的免疫耳标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定点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养殖专业户应当设有畜禽饲养记录,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第十二条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在畜禽出售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方可出售农村散养户出售自养的畜禽应当接受检疫第十三条饲养畜禽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条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加Xo第十五条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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