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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A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本合同价款为(请在“口”内用“选择)口含税价格口不含税价格
三、分包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开工通知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实际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或工程师签发的分包工程接受证书中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分包人必须根据承包人节点工期要求,落实好各项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调配工作,不得因承包人或发包人工期的调整而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一次性验收100%合格.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性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除工程价款及与造价、付款有关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分包人的投标书及报价书(比价单)、承诺书及其他附件;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按照上述顺序作出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有矛盾
21.7除第
21.
5、216款情况外,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421.8合同价款支付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a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a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⑴项以外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a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原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收到项目经理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收到项目经理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后的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及工期的顺延.该条款的分包人未按期向承包人提出的法律后果,同样适用于分包人针对承包人的索赔.
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后,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发包人未予确认的,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确认或先行确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3、材料设备供应a
23.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a
23.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本合同中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3.3除
23.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经承包人验收不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或发现提供虚假、失效产品合格证明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已使用的部分加以拆除、报废、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但承包人的验收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所负的全部责任
23.4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总工期计划分期分批移交分包人,并保证其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的符合性
23.5分包人将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私自转移、藏匿、调换、倒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索赔等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竣工验收及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工程竣工资料归档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Q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a
24.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
24.3分包人在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前,应负责工程保护.在此期间竣工工程遭到损坏、污染、缺失等,分包人应修复至约定质量等级分包人不予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承包人可另行组织修复,修复费用在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a
24.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费用
25、竣工结算
25.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5.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如未与发包人结算完毕,分包人不得要求先行结算,也不得以补充合同方式追加工程款
25.
35.3在竣工结算价款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扣除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根据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进度和比例适时向分包人返还.
26、质量保修
1..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分包人与承包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质量保修书约定具体保修责任
26.2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人的质量保修期为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总包工程验收后的法定质量保修期间,分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时,承包人可另行组织保修.保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偿保修费用时,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索
九、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
27.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9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除第
216、
21.7款情况外;2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a
2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2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a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o
1、124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7.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a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发包人的处罚、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否则,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8、索赔28o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8.2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向承包人提供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29争议
39.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④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a
2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a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a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保障、保险及担保
40、保障
30.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a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1、保险
31.1分包人应为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予以妥善保管,同时保护竣工验收移交前的完工产品,如造成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分包人负责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1.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对象与事宜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1.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4分包人办理保险,应向承包人提供保单复印件等资料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担保
32.1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如果分包人不能以常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必须允许承包人在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包括分包人在承包人的其他分包项目上的工程款中作等额抵扣作为履约保证金
32.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具体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3因分包人的违约,承包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32.4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由双方再专用条款中约定.
十一、其他
33、文物、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a
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及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绿化、建筑构筑物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及事先未知的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承包人在项目经理未发出继续施工的指令前,不得擅自施工.若分包人擅自施工,导致文物、管线、地下构筑物等损害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赔偿
33.3因分包人施工或保护不当造成文物或古树名木及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损坏的,由分包人承担恢复、维修或赔偿责任
34、不可抗力a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a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o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a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a
33.4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a
33.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分包工程及竣工资料,决算办妥,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决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a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73本合同正本不得省略通用条款部分因副本省略通用条款的,其效力与正本相同O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a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4、图纸
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委托或确认情况下不得变更施工图设计,由此产生的未按图施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负责.承包人的委托或确认必须是书面的且加盖承包人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除此之外的其他印章和承包人的任何人员签字均不能作为承包人的委托或确认,不能作为分包人免责的条件.分包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图纸存在错误,没有向承包人提出且继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整改、补救、返工等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a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a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a
①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人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②负责向分包人做好技术、质量、安全、管线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G CC/COP—2006)等各项交底工作3负责对分包人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4负责有偿解决分包人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住宿、就餐等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管(具体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处理)5按照合同价或议工计价清单,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
⑥对分包人应向其所属职工支付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及劳务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7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劳务用工维权告示牌,并对分包人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指职业技能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监管
⑧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o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年月日前完成并提交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年月日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分包人提交后的天内.3(a)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月日;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分包人提交后的天内.
(4)、
①按发包人在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总包合同中相关技术要求和约定执行;按承包人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6((/((^—2006)运行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承包人的工期计划要求,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每月应按时完成承包人下达的月工期计划;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分包人应做好工程保密工作,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信息;2分包人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在开工前将劳务作业人员名单报承包人备案;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和依法办理相关社保等,并将按月编制的人员变动表、工资发放或预发签收清册报承包人备案.不得任何理由(包括即使承包人未按期支付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按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承包人的要求,明确劳务用工维权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负责办理劳务作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岗前培训I,负责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指职业技能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负责成立劳务用工单位工会(或项目工会)等工作,并承担以上所有工作的相关费用,切实维护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3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进场前的规范用工手续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进当地施工许可备案手续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予承包人;分包人应确保其生产作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相关工作,并出具作业人员身份证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件、职业技能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予承包人止匕外,外省市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上海市进沪施工的规定,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④分包人应妥善管理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并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前做好已完工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自行承担由于工作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负责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⑤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其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项目管理混乱、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范围内终身责任制范畴的,承包人监督后或在承包人指定时间内没有改善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A
14.1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及承包人、发包人节点工期的延误,每延误一天分包人按照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17、质量
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o
17.2分包人必须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承包人指令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
1、本工程所投入的各种材料包括承包人供应的必须按国标规定,同时满足工程需求,分包人自购材料需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试验及质量保证书
2、隐蔽工程验收为停工待检点,分包人需在验收前二天提前通知承包人确定验收日,并在得到承包人书面验收认可签证通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质量检查与验收
①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分包人责任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承包人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创本合同中约定;如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分包人违约责任,整改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②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③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④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未经承包人或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分包人不得自行继续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同时,承包人或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人剥离或开孔以便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⑤因返工、返修、报废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⑥分包人应在现场配备具有合法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自行开展质量检查和验收,自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承包人或工程师验收.未经自检合格的,承包人或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17.3本工程项目实行质量创优基金制度,按分包合同价2%由分包人缴纳,或承包人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扣除,并转为创优基金,在项目结束后不予返回但若项目获各类质量奖项,则按承包人相关制度对所获奖项分类给予一次性奖励
18、安全与文明施工
18.1双方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分包人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分包人进入本工程场地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规章制度,遵守《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认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别要做好地上、地下管线和不明障碍物的保护迁移工作分包方不遵守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服从承包方的安全管理,承包人有权要求其改正直至责令其停工整顿由于停工整顿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本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按分包合同价的由分包人缴纳,或承包人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扣除,并出具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收据
(3)、当分包人全部履行完本分包合同内容后,由分包人填写《撤回安全保证金申请单》,经承包人各主管部门核准后将安全保证金无息返回如有各类违章处罚,则将扣除各类罚款后的安全保证金余额返回
(4)、如发生的各类违章罚款超出所缴的安全保证金的额度,则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抵扣182双方关于文明施工的约定o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种方式确定.⑴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A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④扣回时间和比例:
21.2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具体约定为:分包人必须于每月日前向承包人送报当月完成工程量书面报表A、月度工程款按乙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经承包人审核批准后天内支付;B、本项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前,累计支付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j_C、本项分包工程决算必须通过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外分包项目决算审价,决算办妥后累计支付不超过本工程决算价款的;D、本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比例以发包人工程款到位的时间和比例为前提,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的,承包人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同时本合同执行“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工程款支付办法”有关要求.前述所有工程款(含预付款)的支付均同时以分包人提供符合承包人要求的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同时结算款的支付还需以分包人提供符合承包人和竣工备案及归档要求的所有资料为前提条件
21.3本工程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提供,为便于结算收费,承包人可以从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任何一种,向分包人收取(请在“口”中用“选择并作填写)□按本工程总价款,按照向分包人收取.口按实向分包人收取.21o4本工程材料测试费,承包人可以从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任何一种,向分包人收取:(请在“口”中用7选择并作填写)□按本工程总价款,按照向分包人收取□按实向分包人收取,在结算时扣除
21.5其他承包人负责提供并由分包人承担费用的事项及结算约定
七、材料设备的采购与提供
23、材料设备的采购与提供23o1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3.2由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约定:该部分材料由承包人限额供应,分包人超用部分的费用,按照如下三种价格中的任何一种(请在“口”用J”选择),由分包人承担并在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口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口发包人指定的价格□施工当期市场价格
八、竣工验收及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a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7天内分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交付给承包人
24.2本工程竣工资料按^标准由分包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日内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套资料延期或缺项的,每延期一日罚款元,直至补齐资料,罚款在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5、竣工结算
25.1本工程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只计净量,且最终结算工程量不可大于承包人同业主(或总包)的相应部分的结算数量.本合同工程决算在承包人总包合同决算批准后及时办妥,分包人主张或结算的工程量大于总包合同结算工程量的部分,视为分包人的让利如分包人迟迟不予提交分包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或不予配合分包工程结算的,在承包人书面通知的期限内仍不提交结算资料或给予结算配合的,承包人有权结合现有资料和业主审价核定分包工程的结算,分包人无权再对承包人的核定结算价提出异议.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或技术资料专用章,仅能用于项目资料的编制,用于签证、索赔、结算或合约或确认的无效.25o2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不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支付时间根据发包人对该部分价款的确认与支付情况确定
26、质量保修
26.1工程保修期为自总包工程项目竣工交验之日起年262本工程总价款的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约定的保修期满后,根据发包人向承包人O返还质保金的进度和额度适时向分包人无息返还.26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分包人不及时整改O的,承包人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整改,如质量问题是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有权将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不足的由分包人另行支付.
九、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27o1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O27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a
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2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每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2款约定一次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以本合同价款计算的违约金;
②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6.
1、
7.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每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6.
1、
7.3款约定一次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以本合同价款计算的违约金;
③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的违约造成总包合同的解除;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以本合同价款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④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1、
12.
4、
12.5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或者存在允许他人以分包人名义承揽本项目工程的行为;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不具备应有的资质和资格;因分包人的劳务分包责任导致分包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分包人应按照违法分包或转包金额或挂靠项目合同金额的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3.
4、
13.
5、
15.
2、
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责任使总工期或施工计划未能完成;分包人私自变更工期计划或不按工期计划执行;分包人不按承包人的指令按时恢复施工;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违反上述条款的约定,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比例按日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⑥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等级的,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价款比例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能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等各类创奖目标的,由此导致的业主罚款及总包合同约定的若达到相应创奖目标的奖励,由分包人承担和给予补偿;分包人已完工程未经承包人、工程师验收合格即擅自继续施工;分包人隐瞒或私自处理安全事故;因分包人不文明施工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并按承包人损失的%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⑦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3.5款提到的分包人转移、藏匿、调换、倒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分包人每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3.5款约定一次应按照所涉及材料价款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⑧分包人项目经理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天在施工现场,未经承包人允许每少一天,分包人承担元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项目经理应参加承包人组织的施工例会、现场危险作业带班、隐藏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允许每未参加一次,分包人承担元的违约责任a本工程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协议》、《文明施工协议》、《治安、消防协议书》同样视为违约,分包人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但未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包人应按每次违约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27.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a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如果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终止或解除,分包人已经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量,仍按照分包人和承包人原约定的单价计算,同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承包人为继续履行总包合同而承担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自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优先解释;同一顺序且时间相同的文件,按最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给他人挂靠、不得挂靠他人、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分包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施工本工程的相应资质、能力,并承诺提交给承包人的资格、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及授权书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分包人的项目经理为,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分包人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关系,并派驻现场
十一、合同份数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不得省略通用条款,副本建议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对正副本均有法律效力)a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法人公章,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后生效承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分包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a住所住所A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总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④电话电话传真传真A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a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a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a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a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a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a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行完成分包人未完成部分工作量的投入与承包人就该部分工作量从发包人处获得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及/或承包人就分包人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另行分包给第三方的支出与承包人原与分包人就该部分工作量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8、索赔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9、争议29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调解不成时,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分包人应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a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a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保障、保险及担保
31、保险a
31.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社会保障费等
32、担保
32.1双方可以约定分包人按以下第种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进行同步抵扣.3承包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担保函签订合同同时出具
32.2担保额度及担保期限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为合同工期及期满后年/月,期满后无息退还保证金
十一、其他
37、合同份数3a
7.1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承包人份,分包人份
38、其它必要之说明
38.1分包人进驻现场前,必须提供经承包人认可的项目管理班子、企业资质及诚信资料、法人委托书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更换,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不合格管理人员提出调换要求,并在3日内将调整人员上报承包人审批,分包人未能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保证更换后的管理人员的资质、经验、能力等不低于更换前管理人员的资质、经验、能力专业分包人的选择按沪绿地建设集团
200615、32号文执行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按沪绿地建设集团20059号文《分包单位诚信手册管理办法》,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综合实力评价.
38.2承包人同发包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金协议》、《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环保协议》、《廉洁协议》等相关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由于分包人违约造成的有关处罚费用38o3工程款结算文件包括结算单、审价确认单需经承包人的预算员、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程结算专用章”后,方发生法律效力
38.4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和会议纪要需经承包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并经审批加盖公章,否则不得作为双方结算及事实认定的依据
38.5项目经理部印章仅用于项目管理业务活动项目管理业务活动仅指施工进度管理、技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管理本印章无权用于经济合同、协议、承诺或提供担保等方面,无权在工程现场签证、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条款的变更及资金往来、经济结算上使用,如有发生为无效行为
38.6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印章均有“非合同专用章”的标注,凡是未有此标注的均非承包人刻制,对承包人无法律约束力
38.7承包人依据本合同或实际操作过程中,任何基于分包人的审查、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等均不免除分包人依法律、合约规定及依行业或地方标准、惯例等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乐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分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和项目管理能力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文件等.
1.12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a
1.15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a
1.19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a
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场所
1.22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a
1.2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7履约担保:指分包人以履约保函、保证金等形式向承包人提供的合同履行保证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及与造价、付款有关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泠
(6)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比价单、承诺书;⑺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按照上述顺序作出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优先解释;同一顺序且时间相同的文件,按最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进行解释.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也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a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a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a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a
5.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则视为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应给于赔偿
6.24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A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及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既未提出书面申告又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则应视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予以赔偿
7.4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回复.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7.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1承包人可直接向分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分包人应予同意,并承担因分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造成的一切损失.
8.2分包项目经理应配备与所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与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经验的、数量与岗位足够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分包项目经理应对这些人员的职责和分工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及时报承包人处备案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项目经理撤换不胜任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分包项目经理应在日内予以撤换
9、承包人的工作a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a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约定的费用
(4)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但专用条款约定由分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和通道的除外a
(5)负责对整个现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策划、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监督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a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分包人发现后未及时通知的,则分包人应就对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⑵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A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并经承包人再次书面批准,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a5分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畅通、施工噪音、管线建筑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6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分包人应提供方便4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可能的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将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已实施和准备实施的工作包括计划和结果以承包人项目经理所要求的方式、时间和载体向承包人报告a9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a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经济、信誉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的所有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A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撤离现场.如分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撤离现场的,视为场地已交还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分包人的任何设施或物品,承包人均有任意处置权,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求偿,且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无权进入该场地
11.2因本合同第
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的相应价款,且该价款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未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承包人无义务支付相应价款,虽进场但未使用之材料、设备和劳动力损失等,承包人也不作任何补偿,由分包人自行协调、处置和消化如果本合同第1L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违约造成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赔偿违约损失
11.3在本合同第
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为分包工程向分包人提供含发包人提供的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在结算中扣除,如有不足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另行支付.分包人为分包工程自行采购的、已运至施工场地但尚未使用材料设备,不在移交之列,由分包人处置,但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经承包人确认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
12.4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部分或肢解后再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允许他人以分包人名义承揽本项目工程,也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实际转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发生上述转包或再分包情况,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合同,不论承包人作何选择均有权向分包人追索损失赔偿
12.2承包人不接受分包人超越本企业资质规定范围分包工程的要求
12.3分包人隐瞒、伪造或假借他人资质、资格,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赔偿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4分包人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采用非诚信方式或因失于考察将所分包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应有资质、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应视为违约行为.
12.5分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作业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事宜进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并对劳务分包作业的结果包括分包人自身的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全部责任因劳务分包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视为分包人违约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a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未予确认、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发包人、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能否顺延或顺延时间长短将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协商结果确定发包人不同意顺延工期的,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3.3承包人在开工前期应向分包人提供总工期进度计划,分包人应就所承包的工程制定总工期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计划并上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在原计划与实际进度发生不一致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并采取改进措施调整后的计划应报承包人批准.分包人采取改进措施不应作为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的理由
14.4经承包人批准的总工期计划和施工计划因分包人的责任未能实现,分包人除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外,如承包人因此被发包人处罚或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分包人还应就承包人的该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13.5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即私自变更工期计划或不按照工期计划执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13.6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工期协调与指挥当发包人指令或因施工需要须对原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分包人不应拒绝,应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此类调整不应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或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的理由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条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A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a⑺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a
14.2分包人应在
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给予确认后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a
15.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形式暂停施工指令后,应通知并要求分包人执行.
15.2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恢复施工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时恢复施工的,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损失等相应费用
16、工程竣工a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a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四、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18、安全与文明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或另行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方案、管理措施,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分包人经承包人批准、验收后组织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a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3发生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参与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分包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私下处理事故和善后事宜,并承担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18.4分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负责所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有序;负责所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道路、电缆、电信、给排水管线畅通,控制渣土、粉尘、噪音、强光等污染源因分包人的责任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分包人应给予赔偿
18.5文明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之中,承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额外费用
18.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劳防用品使用的若干规定》之要求如有不遵守该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A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双方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及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双方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9.3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总包合同调整价款并不意味分包价款的调整2总
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验工月报,承包人接到月报后及时自行按设计图纸审核或报经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可以自行审核或由工程师审核的结果作为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审核结果后3天内未表示异议的,即视为审核结果已被确认分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验工月报,或其所提交的验工月报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承包范围或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作业,以及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返修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0.5对分包人完成工程量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超出本合同范围约定工程量的计量,应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并得到计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否则不能成为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分包合同外工程量的确认
21、合同价款的支付2M.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在按比例扣除质量保修金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周转材料及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缴纳的管理费等,承包人应在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按照已计量产值将所含的相关费用扣回
21.4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使用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应按照承包人的建造或租赁费用总价,根据分包人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单位面积费用由分包人分担按合同工期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回
21.5承包人的付款义务以发包人付款为前提,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
21.6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则根据发包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向分包人同比例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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