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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风险防范今天我给大家要讲的是个人总结建筑活动中最常见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案例A公司是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商贸大厦A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B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就签订了工程造价为
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B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按照规定,中标后的B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A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量清单和A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B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A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找到了A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A公司的董事长对施工单位说“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B公司便相信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A公司由于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B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A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B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现金也无法收回为此,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A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A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A公司所提供给B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B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2006年12月12日,B公司在与A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诉讼的“劣迹”分包队伍,登记在“黑名册”,在分包工程时坚决予以摒弃
15、分包转包中完善代为付款手续手续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分包人通常需与第三方因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经济交往行为发生资金往来为此,有些分包人委托项目部代为支付其款项.一些项目部出于控制资金用途之目的,也乐意应允但这种代付款行为,多数情况下是项目部与分包人之间的约定,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不明示的,或者虽然是明示的但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特别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银行的收款凭据上往往没有显示出是代为付款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更有足够理由认为付款人是项目部,是在与项目部交易从而据此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有关责任因此,项目部在为分包人代为付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必须由分包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并由第三人签字确认通过此举,可以使代为付款行为向第三人明示.同时,在代为付款时还要审查分包人是否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签订合同,如果是以项目部名义的,责令其立即解除合同并以其自己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方能代为付款.此外,对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时,在工资支付单上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企业与分包人属下的民工存在劳动关系.注意保留证据材料
16、对分包转包中工资发放的监督2008年5月,某工程局将一部分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一包工队施工,包工队负责人为刘某工程局对刘某所代表的包工队付款时一直采取预借款的方式,再由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后刘某因施工组织不当导致亏损,擅自携款而逃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便到工程局所在的项目部索要,又到业主单位和劳动部门反映当地劳动部门出面,指出项目部通过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是违法的,督促、责令项目部将这部分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无奈,项目部只得垫付了农民工工资.风险提示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恶劣行为不仅令许多农民工拿不到辛苦钱,也让一些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蒙受了不白之冤按道理,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所雇民工并不负工资管理上的义务.然而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从稳定及建立和谐关系出发制定相关政策及法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方垫付工资后,再向包工头追偿几乎无望风险提示《建筑法》《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工程发包时,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才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引发诉讼,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就可能面临因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分包行为无效,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要依法严格进行依据《建筑法》及《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可以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同时,施工企业在发包工程时,要注意工程分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须经业主单位同意;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肢解分包;分包方须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分包方不能再次分包选择有资质、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作为分包队伍这样,不仅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有保障,而且,也意味着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保障即使负责人携款而逃或恶意拖欠,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其所在企业仍须承担责任发包方应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约定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对工程款支付进行控制,严禁超付资金,监管分包方资金流向这些措施均能有效防范分包方工资发放的法律风险.
17、对分包人资质的严格审查2008年5月,某工程局云南项目部在施工中将一部分辅助工程分包给某福建公司施工.因福建公司工期滞后,项目部经催促无效后依约解除合同,并致函该公司但该公司回函却声称未对任何人授权,有关的委托书、印章均是伪造的,其并不知情经查阅工商档案,发现对方所盖公章与工商机关备案的不一致,始发觉不法分子是以伪造的委托书、公章与工程局签订的分包合同最终造成工程局主张权益困难风险提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目的,往往通过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授权书来洽谈合同,如果我方没有进行合同签订前详细的资信调查与核实,便很难发现对方的造假行为,继而双方将会以一份无效的协议做为合同履行的基础无疑,这将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对方履约能力不足出现质量、工期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不法分子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甚至逃之夭夭,最终出现索赔无门的结果防范措施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做好对分包方资信情况、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工作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也可到工商部门查看其工商档案;审查有关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是否明确;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题外话分包、转包不可避免,实践中,操作
1、内部承包、
2、承包经营、
3、分解分包,
六、合同签订审查不严的法律风险合同风险防范解决合同风险问题:是要求建筑企业管理层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履约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二是应采取措施规避容易产生的风险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方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如反复斟酌合同的严谨性;不盲目接受业主的免责条款;明确工程款拨付的结算条款,付款进度,为日后解决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创造有利条件法律顾问只能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合同有无问题,如有无禁止性规定,违约责任等,但是工程内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进度就需要各位经理自己把关另外,合同中要注明所有的工程款要进入承包方指定账户,否则支付工到其他账户的工程款不予认可
七、印章管理不善的法律风险印章的管理包括对项目部自身的印章和分包人印章的管理要严格印章使用制度,防止项目部人员擅自在分包人提供的材料上加盖项目部印章,或分包人盗盖项目部印章,更不能为分包人刻制带有企业番号的印章我们公司中恒、奥昌2004年8月,某工程局在一政府办公楼基础工程施工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施工队施工,该施工队又将这部分工程转包给山西一建筑公司(简称山西公司)施工但签订合同时,该施工队却打着工程局下属某工程处的名义,将借得该工程处的一枚作废公章盖在合同上.时隔四年,山西公司以拖欠其19万工程款为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欠款属实,合同上所盖公章表明合同主体为工程局下属某工程处,故判定工程局承担还款责任风险提示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盖有公章往往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法律规定,公章在单位被注销或被撤销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手续,并及时销毁本案中公章的变更或作废系企业内部行为,外人不可能及时知道,因此法院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判决出借或出让公章的工程局承担偿还责任,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防范措施印章要安排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用印审批和备案制度;禁止出借、出让公章,或给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或介绍信;作废的公章要及时销毁,还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声明;禁止以财务章代替行政章;使用公章时行为要规范,防止出现合同有盖章而没签字、有签字而没盖章或合同所盖印章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八、资料缺失、材料出具失实的法律风险资料包括各类合同、往来函件、签证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来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书面资料和施工图纸等2006年3月,某工程局作为发包方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一部分公路开挖与支护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施工完工后,工程局出具了一份《路桥公司工程量结算单》事后,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却发现了一张路桥公司施工期间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的单据,该笔款项并未在已出具的结单中扣除工程局主张该笔款项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予扣除,而路桥公司不同意协商未果,路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出具的《工程量计算说明书》结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局出具的结算单是真实有效的,故判令工程局予以还款,至于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工程局可另行起诉注意保留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所指的“事实〃,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只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因此,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确认等项目部各部门应依据分包合同制作有关内业资料,不仅要考虑部门内制作的内业资料前后衔接,还要注意不同部门的内业资料的统一,不同资料之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结算对象不要把单位和个人(或代理人)相混淆,财务建账科目依据合同设立,材料单据在“领用单位”栏也不要把单位写成个人等等与此同时,资料要有专人管理,特别要注意保留证据材料的原件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法律关系多、标的额大、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涉及到投标、履约、竣工、验收及结算多个环节,因此对各类合同、往来函件、签证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的妥善保管、存放,以及定期对相关数据的查验、核实就非常重要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到诉讼时才发现关键证据找不到,或出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数据不正确的情况,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防范措施安排专人对文档材料进行保管,安全存放,责任到人;根据文件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保管;对各类文档材料做到分类明晰、摆放有序;填制文档保存一览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基于项目施工人员流动频繁的特征,在办理文件资料交接时,做到工作移交到位、资料交接齐全,对未办结事项及特别事项更应充分说明.而且,施工图、洽商资料等收集、保管不力,丢失而导致的结算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派专员负责收集、保管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来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书面资料和施工图纸,因为,这些都视为备案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否则,将会增大承包人工程款的结算风险例如,某大型施工企业,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30层的高档商品住宅,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施工企业认为原合同1400元每平方包干,现在严重亏损,因为原来是粗装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不断提高装饰部分的设计标准,成品是精装修,所以要按1900元每平方结算开发公司认为原合同承包价就是精装修,不存在从粗装修变更为精装修的重大变更,部分小的变更是有的,因此,拒绝大幅度调价本案的关键之一是建筑企业要拿出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施工图,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施工范是粗装,现在竣工是精装但是,施工企业称当初的施工图在施工中已自然磨损了,现在手中没有;开发公司却称当初的设计与现在的竣工图是一致的,而且我方没有提交施工图的义务承包人律师到政府相关部门调取施工图时,得到的答复却是由于该工程性质是民资,所以备案时要求不严,资料上交不全,施工图未存由此导致该施工企业至今未能解决该工程的结算纠纷防范对策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收集、保管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图纸,设计变更资料、洽商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来往手续,均应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因为,这些都是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九、项目经理管理不力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往往存在这一现象项目经理通过一份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在某大型施工企业名下,项目经理自找工程,自己组织施工,定比例上交管理费,以大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约因此,时常出现项目经理将业主给付的甲工程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到其他项目中,而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款,甚至虚列生产成本,故意造成严重亏损,导致材料商纷纷起诉总公司索要债务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已无法约束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来之不易的声誉和施工资质,不得不先垫资偿还材料商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防范对策: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有如实列支生产成本,不得挪用工程资金等义务明确只有在如实支出各项生产成本之后,若有盈余,项目经理才有权自主分配上述条件具备后,如果项目经理仍发生挪用工程款等行为,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可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项目经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定会大大加强建议、中建总公司如何管理他们的项目经理?他们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叫三堂会审,对重大事项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管的副总层层把关,项目的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干好了他就可能将来职位奖金就提升,干不好,那就要罚钱,甚至预先让他的钱都抵押在公司.预防风险则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管,尤其是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均应做好控制实践中经常人员变动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双方来往手续多等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上述人员变动时,发包人往往仅口头通知承包人当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时,承包人手持仅有个人签名而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盖章的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顺延时,却遭发包人的刁难拒绝.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者,系发包人所派的现场代表,或系监理单位新派的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文件的有效性不能确认此节势必增加了承包人的举证难度,导致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受损.据笔者所知,标的越大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发包人系开发公司的情形,上述人员的变动频率越高.防范对策化解此风险的对策很简单,即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十:工期延误的风险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对付承包人企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7种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中“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应顺延但该条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争议如江苏某公司给北京某开发公司施工一幢商住综合楼中途,承包人主张开发公司多次不及时支付进度款,致使无法施工,遂停工发包人主张施工企业多报已完成工程量,属多报进度款,我们当然要审核扣减.争议的焦点变成,究竟是施工企业多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还是开发公司拖延支付进度款?众所周知,施工进程是一个变动的动态过程,承包人在日后纠纷时,要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属实的,才能证明发包人故意扣减、不及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工期延长对于承包人来说,才能免责.防范对策承包人在月底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时,可同时用摄像器材对建筑物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拍摄,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十一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并不能说是无效的发包人往往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的请求.例如,江苏油田某施工企业给某洗浴中心装饰合同纠纷中,逾期竣工108天,发包人要求追究施工企业违约金108万元,并用此冲抵应付的工程价款.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签合同时,如果对方条款中有逾期罚款内容,则我们加上逾期罚款前由监理确认内容,过期则视为放弃等内容“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延误,那么在多少天内由监理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延误并发包人有权索赔,如果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发出书面通知的,则发包人丧失逾期竣工违约金索赔的权利〃以后只要有罚款的追究责任的,都可以写类似的条款十二: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却得不到保护的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其原因是,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由于承包人未充分注意此条款,施工中只知道按新的设计去施工,却未及时提出变更价款书面要求等到竣工结算再提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诚实的发包人往往抓住此点对此部分调增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防范对策可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也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关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
十三、施工、业主、监理关系不稳定,业主变脸,口头承诺经常变.有一个笑话,听过没,一对小两口都是干土木施工行当的,自己的小孩也就耳濡目染,一天小孩问妈妈业主、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都是干什么的?其母回答业主就象你爹,什么也不干,整天背着个手光知道训人设计院就象你爷爷,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提着个鸟笼子瞎晃悠,到处指指点点其实啥事也不管施工单位就象你妈,整天傻干活,忙里忙外,有时还要挨你爹、你爷的训小孩又问还有一个监理单位是什么呢其母说,监理就像你,说是监督爸、妈的,但又吃爸妈的饭、穿爸妈的衣、花爸妈的钱,只能装装样子监督一下爸妈,不过有时耍起小脾气来,老妈还得还哄着你实际上,业主和施工单位关系就如同时下离婚率高的婚姻关系,并不稳定业主经常口头痛快承诺但事后拒不认帐先干后谈,前后判若二人,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我觉得应该“小事糊涂,大事要聪明”尤其是对于业主方的口头承诺,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项目经理要有签证意识和习惯,要趁大家关系尚好时及时签下书面凭据开篇案例中的施工企业应该吸取教训
十四、建筑企业以欠条换工程款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发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发票,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为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河南郑州就出现了这么一起案件郑州市中原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原一建)给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山房产)盖楼,江山房产向中原一建支付工程款.每次中原一建从江山房产那里拿到工程款时都需要给江山房产打一张欠条.最后,当中原一建把一座新楼房交给江山房产时,江山房产竟要求中原一建归还所“欠”款项2004年12月17日,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原一建全额返还借款,并没收借款产生的利息工程款官司多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因为发包方不可能在工程没竣工前将工程款全数预支,像本案这样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向施工方追索预付工程款的案件在河南尚属首例.建议施工企业在领取工程款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业主方的刁难,以欠条换工程款确属迫于无奈,但是施工企业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在打的借条上注明是什么工程、此借条在什么情况下失效(譬如工程进度到什么程度时)等,以便有效避免此类纠纷十五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承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一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例如,某施工企业为北京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别墅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其后的竣工结算拖了两年,也没有结算完开发公司经常换人来应付结算,开发公司负责结算的人员一周仅出面一次,对几笔钢材账,其他时间找不到人,这明显是故意拖延!对施工企业单方结算报告,开发公司采取只收但不签字的方法防范对策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以及示范文本第32条、第33条约定,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一竣工结算一给付结算价款一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第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第二,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构成违约.第三,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第四,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总而言之,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履行关、合同竣工结算关,依法、依约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对方的行为,善于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六、结算风险审计的随意性、随意克扣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工程竣工时一家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的结果是8674万余元;审理中四川一家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审计的结果却只有5249万余元,即对同样一项工程审计的造价相差达3425万元此外,业主还常对施工企业单方面进行的罚款,我认为建筑企业该拒绝的就要拒绝,已有司法判例,对业主罚款是不支持的.最高法院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认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合同中对此又没有专门约定,故中建二局提出这部分罚款属于裕达公司滥用业主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10800元款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风险1建设单位拖延审价过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同年12月25日,A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
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2007年4月20日,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B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B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5月29日,中院对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又并未按有效情况下对该案的实体进行结算处理.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B公司的损失是惨重的,我们很多施工企业,一两起重大风险事件足以把企业辛苦打拼多年的家底彻底丢掉.这起案件,按今天我们讲的风险分类,涉及到招投标风险、业主变脸、阴阳合同风险等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
1、招标诈骗因为招标有很多潜规则,也给诈骗分子打开方便之门工程招标陷阱越来越多,真项目假招标、假项目真招标、假项目假业主假招标、真项目真业主假招标,各种诈骗手法花样翻新,让企业防不胜防.案例2003年12月,朱伯良伙同朋友注册成立了成都市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自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该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在双方均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又注册成立了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伯良任董事长2004年2月―9月期间,朱伯良等人在新津、崇州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付款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2建设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总是认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高估冒算,甚至为审价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对此,施工单位自然无法接受,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谈判或者诉讼3建设单位重复审价审价报告只有经过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a如果建设单位据不对审价报告盖章签字确认,要求重新审价,那么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就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防范这类风险,如无法协商,应及时起诉,尽量避免无休止的审计或鉴定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防范审价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合同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对于送审价的默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要有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表现形式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须有明确期限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天、40天等,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条发包人“不予答复”本条所称“不予答复”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答复,“不予答复”的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巧妙设计送审价默认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但是,在实践当中,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并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承包人可就工程结算问题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争取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审价期限;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发包人收到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发包人在审价期限内未结束审价,应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送审资料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一般来说,送审资料齐全后,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或许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在送审资料送交发包人之前,事先与邮政特快专递公司和公证处联系好,把所有的送审资料都先行公证,并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用邮政特快专递发送至发包人处.约定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谨慎发函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承包人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这种行为在实质上表明承包人赋予了发包人新的答复期限,即承包人不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催促其尽快结算审价等有关方面的文件,而应该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白合同,鸳鸯合同
十七、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的“催款函〃,而非“催审函”,否则就功亏一簧.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置业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6月8日签定了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0条规定合同经鉴证后十天内,按工程暂定价的25%拨付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775万元;第22条规定: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该合同经成都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同年1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又私下签定了《某商业中心工程补充合同》.该合同第五项载明“乙方(施工单位)在开工时,不收取工程预付款,乙方愿垫资修建地下室主体结构,其垫资款在地下室主体完工后由甲方(建设方)支付完成工作量扣除甲供材料款后的50%,剩余50%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时付.如在施工中甲方资金临时发生梗阻时,乙方保证施工的连续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是通过签定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了原依法订立的合同,并对工程款给付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此避开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管最后双方为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实际上阴阳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全国各地对此判法不一样的,司法解释认为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有的地方认为按实际履行的来算开篇案例案件,企业遭遇巨大的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阴阳合同争议法律规定不能黑白合同,但是可以修改,更正合同,那么在合同履行中作一点更改是允许的
十八、安全风险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环节,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常见的安全风险种类主要有机械伤害、高空坠落、触电事故、构筑物倒塌、物体打击,等等工程建设中安全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以下几点:一是施工人员操作的不规范,部分人员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机械设备出现故障对施工场地的人员形成伤害;二是设备的质量和状态问题,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机械设备,有些设备年久失修,发生线路老化等现象造成的危险;三是施工环境造成的风险,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雷暴、雨雪天气,在给施工造成困扰的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四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工程由于设策
(1)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就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解决对策,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尽量少地受风险因素影响,将风险造成的损计上的不合理或是综合作业安排不当造成的安全问题
2.2安全风险防范对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建设各方的利益
(2)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施工现场之中,涉及到原料的准入安全、人员的施工安全、机械的操作安全等等,任何环节的安全事故都会对整个建设工程造成影响.首先,在材料准入方面,坚决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原料坚决退回,保证施工材料的安全性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进入施工场地,必须佩戴安全帽,对一些严禁烟火的施工场地,禁止施工人员抽烟,一经发现,坚决处理最后,在相关机械的操作上,聘请专械施工区域设立围栏,等等3购买安全保险业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在大型机械运行过程中,机械下方严禁站人,在部分机结束语要想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除了需要良好的市场信用背景,更需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参建各单位优化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制,提高监理人员的水平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将工程保险应用到建设项目的风险控制中,这将对我国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有很大帮助,最后,祝大家都规避好风险,追求阳光下的利润最大化.等地的乡镇租用土地,在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以修建成都良珀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珀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绿色饲料种养基地工程的名义,在未得到当地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媒体上发布虚假建筑工程招投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取同一工程多次发包的方式,先后同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得四川、福建、重庆、北京等地的64家建筑工程单位的信任,共骗取投标保证金1186万元随后,朱伯良等人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利润分配这个案例其诈骗手段都有很强的隐蔽性,一般人很难识破.建议
(1)、施工企业应该事先调查发包方的详细情况,如案例,投标单位应同时向有关审批单位进行了解和实地考察,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招标备案情况招标信息通常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招投标网、建设网等发布,建筑企业还应多留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的信息
(2)、对发包方的资质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可以深入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地了解.如果遇到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更需要做好项目合法性及前期手续办理情况调查,
2、除招标诈骗外,合法的招标,建筑企业也要预防招标陷阱例如工程造价,有包干价,有工程量清单报价,这你必须好好算算,包干价需要把所有的可能发生的费用都算进去,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准确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其中
1.0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3规定:全部使用(以下二者简称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在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越来越多,此模式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存在很多风险,如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瑕疵工程量计量不准确、项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误、项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单缺项等,投标方未全面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暗藏风险,仍然草率报价下面我们举例具体来分析案例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为670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为“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一倍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要求保本.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投标风险防范一是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务.企业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全面考虑风险成本,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把握业主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利用企业自身定额,从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投资盈亏预测中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度,权衡成本与收益,最后再决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标价投标
二、是投标过程中坚持“五不接”原则投入大额履约保证金的不承接;业主诚信低、实力不强、合同条款过于苛刻的不承接;业主资金不到位的不承接;大量垫资的不承接;建议如果采用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且应有理论上亏损的不承接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投标企业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发挥作用.法律条款中有不合理的部分或暗藏风险的要由专业人员仔细分析并提出修改意见好的合同应是兼顾双方利益的合同,对极不合理的条款,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项目手续不齐仍施工的风险“先上车后补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建筑活动中是常有的事其实谁都知道这是不允许的,但为了赶工程进度,为了省钱,有的开发商就顾不上这些了,而有些监管部门也是大开绿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手续、规划手续等,如果手续不全,其与施工方所签订的合同,法院审理时可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对于施工方的工程款,则需要确认工程造价,如鉴定出的造价额低于合同约定的造价,对施工方是不利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规定,施工合同无效,而按城乡规划法40条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按解释19条规定,法院对此类要求支付价款案件不予受理建议业主方手续不齐,施工企业应要求补齐,施工过程中还应考虑要对方提供担保
三、承包人垫资施工、融资风险承包人垫资施工实际是穷帮富我们公司的案子都是垫资施工,导致工程款难要建议现实中很多项目需垫资施工、已无法避免,此类情况应对业主方的信誉、偿债能力、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垫资;签合同时对垫资条款约定好还款时间及支付保障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在接受《建筑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垫资是否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时解释说承包人垫付的资金确实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应该纳入《合同法》286条所称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并且应该优先受偿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付款的时间不要约定为超过竣工以后的6个月,以免丧失优先受偿权;此外,还应督促业主方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四、出借、挂靠资质的风险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企业都在挂靠,这些工程队或项目部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但是一旦出问题,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可能会没收非法所得,有些比较严重的情况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企业资质如果被降级或吊销是很可怕的,我知道资质是很管钱的,
一、二级土建资质企业收购价在百万左右.我觉得企业应该特别珍惜自己的信用和资质实践中可以是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控制挂靠人的工程款和印章、委派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这些措施只能降低风险不能彻底杜绝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五、分包、转包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对于分包人管理应特别注意,对分包人可以考虑实行履约担保,预防分包人违约带来的风险;对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队伍的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资金实施管理,减少连带风险法条: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总结如下:
1、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
2、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3、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
4、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
5、分包合同无效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但由于该规定从字面上看是在承包人(在分包关系中是指分包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方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在实践中,分包人通常不会依据合同的单价提起而要按照工程当时当地的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该价格往往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很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这种请求均得到了支持,从而给施工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
6、为确保分包的合法有效,企业除注意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转包之间的区别外,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主要是审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与承接的任务等级要求相符分包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对方套红印章留存
7、分包人不能是个人,否则总承包人要承担个人雇佣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等责任.2005年2月,某工程局将部分开挖工程分包给二建筑队施工,黄某被建筑队聘为工地安全员工作中黄某被下落的石块砸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某将建筑队负责人和工程局共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建筑队没有施工资质,不具有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局系违法分包,故判决工程局承担事故责任
8、及时、规范、严谨地签订合同企业在分包人进场施工之前就必须签订合同.分包合同须以企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起草,做到条款严密、内容全面、单价合理,并按照相关制度经有关人员评审并会签后,加盖双方印章
9、如果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工程分包或者转包合同的情形.
10、对于项目遍布全国各地的施工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要特别重视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注明项目履行地为某某地
11、必须要求分包人委派的经办人(代理人)向项目部提交一份委托书原件并留存同时要严格审查代理期限、权限及委托书的真实性实践中,一些项目部制作的很多材料,包括验工计价单,材料领用单、拨款单等上的签字是无权人的签字,签字的人根本没有得到合同主体合法的授权.
12、此外需警惕其他人模仿分包单位代理人的签名代签谨慎对待为分包人担保
13、尽量不要为分包人包括其工地负责人开具介绍信若因特殊需要需开具时,在文字表述上必须仔细斟酌,因为介绍信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委托授权的意义
14、对分包命名不规范2004年,某工程局将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分包给一王姓包工头施工完工后,进行结算并结清了工程款时隔几个月,当地村民以欠款为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经了解,该王姓包工头在施工中,以工程局下属的“土建二队”名义出具欠条,购买了当地村民的建筑材料而所谓的“土建二队”是工程局为管理上的方便而内部进行的命名尽管工程局反复阐述施工队与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但法院根据相关资料认定“土建二队”是客观存在的,故成立表见代理,判决工程局承担本案债务提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一些分包队伍纳入下属序列进行命名,临时将一些外协队伍命名为“第X工程处”“土建X队”“第X工区”等,有的还以文件、会议纪要、发放工牌、安放标志牌等形式进行“序号”管理一些不良分包队伍便堂而皇之以下属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土建队”或“某某工区”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购买货物,发生债务后便往发包单位身上推,而发包单位也极有可能因“表见代理”而承担法律风险.禁止施工企业或下属单位对外协分包队伍编排序号或命名进行管理;注意施工企业内部的一些文件材料、会议纪要、结算文书等勿流失到分包队伍手中;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分包队伍实施统一管理,为每家分包队伍建立档案,对一些诚实守信、工程质量良好、实力突出的分包队伍,登记在优秀分包队伍名册中,与之保持长期合作;反之,对一些欺诈蒙骗、工程质量低劣、甚至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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