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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二)各部门或单位根据生产、检修、作业的需要自行设置的标志,由各单位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设计、制作和设置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设置的安全标志,由需求部门或单位提出计划,汇总后由项目组负责订购
(四)综合办公室按采购程序对所需的各种标志进行采购管理及发放第九条项目部因管理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安全标志,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安全标志内容宜是《安全标志》中未规定的;
(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类型,应参照《安全标志》中第条(标志类型)的规定;4
(三)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所采用的安全色,应遵循《安全色》中第条(安全色和对2比色)的规定;
(四)自行设计、制作的安全标志的设置、日常管理、维护均遵守本制度相应规定.第九条安全标志设置规定
(一)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二)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按有关规定,在场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交通安全标志
(四)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五)在施工现场危险场所、危险部位及危险作业现场设置安全标志
(六)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按照标准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第十条安全标志设置要求(-)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观察辨识,位于其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
(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三)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四)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防物体位置移动后,遮挡安全标志牌
(五)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六)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排列
(七)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第十一条维护管理
(一)设置在施工设备设施、道路及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标志牌,必须稳固,不得随意移动、变换、涂抹、乱画和撤销(-)因施工、检修、清理等作业的需要而拆除和涂抹的安全标志牌,在作业结束后,必须由施工、检修单位恢复
(三)因特殊作业,占用道路、危化品泄漏等设置的临时安全标志牌,施工等作业结束必须撤走.
(四)安全标志未经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五)各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属地所设置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标志的清晰、整洁和完好,对损坏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或更换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所有.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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