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特殊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均为特别治理药品,应做到以下治理药品购进
一、特别药品使用单位应到达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购进麻醉、精神药品应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到有特别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特别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实行银行转账资金,不得现金买卖大路运输必需有专人负责,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丧失、被盗药品验收
一、验收应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应实行专用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验收发觉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准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药品储存、保管
一、必需实行专人负责(双人),专库(柜)加锁(双锁),对进出库药品应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纪录,记录的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二、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年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年22
三、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视下进展,并对销毁的麻醉、精神药品造表具体登记,完善经手人、负责人、院长和监视人员签字手续
四、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丧失或被盗、被抢的及发觉骗取或冒领的应马上报告所在地公安、药品和卫生主管部门。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