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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告知承诺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公路水运工程)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三)愿意在工程建设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附件《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曰(一式两份)附件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告知承诺制)
二、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5)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理条件
(一)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批复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文件并已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从业单位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四)适用范围
1.公路工程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口路、国省道及省和国家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厅立项的专用公路项目新建、大修及改建项目(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省政府有关下放工程项目监督权限的批复》琼交运函
(2010)191号)省养公路概(预)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养护工程项目(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交规字
(2020)381号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2.水运工程省和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省政府有关下放工程项目监督权限的批复》琼交运函
(2010)191号)o
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明确委托我局质量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序号材料材料名称数量材料要求形式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质1纸质和4份量监督申请书电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纸质和2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1份电子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填写完整原件彩色扫描,申请材料需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纸质和加盖公章,PDF格式,图片清晰31份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电子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纸质和41份(公路水运工程)承诺书电子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子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子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提交和补正的材料真实有效合法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基于此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七、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体系,违约失信行为将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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