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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
2.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
3.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4.第四条监理人的权利.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1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2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3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4复工令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
5.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6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第五条监理人的义务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
1.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2乙rm o.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4证不发生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
5.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6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7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六条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第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十四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十六条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十七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八条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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