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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精选篇)6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篇1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第二条住所事务所总部设在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务?宗旨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性质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第五条合伙人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入伙、退伙第七条入伙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八条退伙、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1、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2伙资格;、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3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个月内412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5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2.参与事务所的管理;
3..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4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5.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
6.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年及年龄满
7.15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1.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2议;出席合伙人大会;
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4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6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
7.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8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
1.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
4.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
5.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6.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1..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2.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3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4..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5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
6.收受礼物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1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2.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3.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4..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5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
6..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
7.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8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
9.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
10.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11.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第十四条第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L
5.9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开合伙人临时大会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第五章人员和机构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第十八条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制,每届—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在—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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