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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30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国公司法》和《中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根据公司章程自定)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RMB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二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C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四章股东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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