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当前刑罚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危害.当前刑罚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危害.当前刑罚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危害.摘要当前刑罚适用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重刑主义、侵害被告人人权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造成了严峻危害关键词刑法适用nbsp;问题nbsp;危害nbsp;司法公正nbsp;刑罚适用,是指法院在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并确定刑罚是否马上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⑴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重视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往往轻视刑罚适用问题,加之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刑罚适用的偏差和错误,严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一、nbsp;刑罚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重定罪轻量刑nbsp;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特殊是在相当一部分法院的领导中,存在着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处理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就行了,量刑只要在法定幅度内,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⑵对量刑的科学化、公正性缺乏足够的重视,不情愿花更多的时间去探讨量刑及相关的问题化改造;nbsp;第三,刑罚的轻重必需符合国情、符合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广阔人民所接受,不行超越人们的心理承受实力,过重的刑罚会使犯罪人产生反社会心理,也无法体现教化与惩办相结合的方针贝卡利亚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肃穆仔细,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的法制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因此,刑事法官必需相识到,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第四,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事实上,刑罚只是矫正犯罪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过高地估计刑罚对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有害的我们应当运用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5、与我国民主政治体制不相适应刑罚的价值理念产生并确定于确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刑罚作为社会的产物,其价值内涵也会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现代民主政治特点确定刑罚不再野蛮,而是文明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也把人权爱护也写入宪法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其价值和尊严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对人性的不敬重甚至践踏,都是不人道的、侵扰人权的因此,重刑思想与时代潮流相违反,它与我国刑罚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不相适应,也与世界的发展潮流相违反因此,刑罚的适用必需文明化、现代化参考文献⑴nbsp;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编刑法学;转引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8⑺nbsp;转引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⑻nbsp;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心文献出版社,1989⑼nbsp;同
[2]QOnbsp;同
[2]QDnbsp;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nbsp;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408nbsp;⑫nbsp;同11Q3nbsp;刘家琛,论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向,当代刑罚价值探讨[M],法律出版社,
2003.15Mnbsp;苏力nbsp;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nbsp;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1996.2二审过程中,法院也往往重定罪、轻量刑,当上诉案件的量刑偏重的也不予订正,只有畸重时才予以改判止匕外,还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就不存在错案事实上,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当大,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有意杀人罪,法定最低刑是3年,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法官在一个很大的幅度内量刑,假如不遵守或者不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很难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另一个问题是,在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把错案率作为评价法官业务水平确定奖惩的一个依据或标准这就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宁重勿轻,因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可能要上诉,要是判轻了,二审法院就无法加重,就要发回重审,不如判重一点假如二审改判了就会认为一审法院判错了案nbsp;
2、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少约束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因为表述法律的语言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法官,并且即使是道德品质无可挑剔的法官,也总是会利用法律规定的弹性、语言意义的增生,或者法律规定的交叉力求获得一种他认为最恰当的结果,而很少机械地适应法律⑶但是自由裁量权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维护公正也可能损害公权力会导致腐败,确定的权力会导致确定的腐败过大的缺少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给权力寻租供应了空间,因此司法腐败便成为题中之意,从而导致自由裁量权遭遇合理的怀疑刑法中关于量刑的规定,除个别罪名有确定确定的量刑外,其他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同一罪名中,不仅有不同的刑种,而且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刑法第383条、386条贪污、受贿的数额从10万元到几千万元都在10年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之内这样的量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案件,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
17.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光,法院认定其受贿
405.9万元,也判处有期徒刑15年.4而且,量刑弹性条款过多,内涵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弹性条款随意性大的问题,但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缘由之一,还在于刑法规定本身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刑法有关量刑的弹性适用条款共计有202条,且绝大多数为法定刑适用条款,可分为7类情节严峻的、情节特殊严峻的、情节恶劣的、情节特殊恶劣、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后果严峻、造成特殊严峻后果、情节较轻的.⑸法官面对这些涵义模糊的弹性条款,往往感到茫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虽做了一些司法说明,但绝大多数的是罪的说明,量刑方面的说明少这也造成同样的犯罪,由于对刑法条文理解的不同,法定刑选择不同,量刑出现重大差异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缺少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的制度假如法官不是有意枉法裁判(比如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不跨越法定的量刑幅度,一般不会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过大的缺少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程序的实质乃是管理和确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计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⑹,而现实中,法官的恣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限制,假如法官不是有意枉法裁判(比如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不跨越法定的量刑幅度,一般不会受到任何法律追究,在极端的状况下,确定法官当天判决的不是法律,而是他当天早餐所喝的咖啡是太甜还是太苦⑺
3、重刑主义思想严峻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主、人权的观念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又过分夸大刑罚的威慑和稳定社会的作用法家韩非子云nbsp;明主之治国重其刑罚nbsp;,nbsp;以禁奸邪nbsp;,nbsp;nbsp;重罚者民之所畏也nbsp;,nbsp;重罚者民之所患也nbsp;,nbsp;故圣人节其所畏以禁nbsp;其衰nbsp;;nbsp;设其所恶以防其奸nbsp;,nbsp;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nbsp;,nbsp;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nbsp;加之社会大众接受的因果报应思想,以致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和实践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经世不改,至今还阴魂不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把公检法机关定性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党和人民的刀把子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过渡打击、打击面过宽的情形,在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时,这种状况更甚1983年和1996年严打的重刑率分别是
47.6%和
43.6%⑼极端的例子是一些法院还将重刑与法官的业绩挂钩,认为赐予被告人以较轻的刑罚是打击不够、放纵犯罪
4、以运动的方式解决刑事犯罪和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联合国认为,一个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65—1000美元这个阶段,是社会巨变时期,也是犯罪的高发期在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时,往往强调严打,严打是必要的,实践已经证明,严打遏制了犯罪的高发势头,爱护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将严打理解为重判、多杀,在量刑过程中感情用事,惩办无边、法外加刑、法外施刑,对具备法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惩罚的情节,往往强调罪行严峻而不予宽大处理;对一些原来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nbsp;因为社会治安的大气候而适用了监禁刑,这严峻违反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5、惯用监禁刑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有拘役、管制刑种的犯罪中,通常都有有期徒刑的刑种,在量刑时,对十恶不赦、对社会秩序造成严峻破坏的犯罪分子,因其人身危急性大,通常应当对其适用监禁刑;而对一些罪行较轻、人身危急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非监禁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图省事(公安部门人手不够而且社会人口流淌性比较大,管制刑的效果受到怀疑),统统判处有期徒刑,一关了之,较少考虑适用管制、罚金全国法院1998年一2002年公审结各种刑事案件2832161件,判处拘役、管制、单惩罚和宣告缓刑的占
24.37%,2000年,管制和单惩罚金的适用的比例分别只有
1.21%nbsp;和
1.39%O⑩
6、司法独立受到干扰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法院应当处于超然1状态,独立推断,依法裁判但是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受到体制的制约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
1、党委的不正常干预地方法官的任免权驾驭党委手中,司法机关受命于党委在一些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党委干脆过问案件状况并参加案件的探讨和审理,以党代审
2、地方政府的干预我国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经费、人事受制于当地政府,地方爱护主义严峻,形成了一大堆关系案、人情案
3、法院的管理也是行政化管理模式,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以致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
4、社会舆论不正值干预法院的审判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社会舆论也会给司法独立和公正带来消极的影响如刘涌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马上执行),但从证据的角度看刘涌被判处死刑(马上执行)是有缺陷的(不解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但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最终被判处死刑(马上执行)(此案可以与美国辛普森案对比)nbsp;
7、刑罚适用中不重视爱护被告人的人权在刑罚裁量中不特别重视被告辩护人的辩护,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往往作有罪推定,认定为犯罪(如余祥林案)或者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久久不能释放在宣判中搞公判大会,不注意对被告人的人格爱护
二、刑罚适用问题产生的危害nbsp;
1、司法公正遭遇损害公正是司法最重要的价值,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在刑罚适用过程中是指大致相同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处以大致相同的刑罚,使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得以体现应当确定,人们绝不会接受一种对相像犯罪中的相像罪犯的惩处大不一样的制度
(11)因此,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就尤为重要,对于每一种犯罪,法律应当认可、法官应当适用最重刑与最轻刑之间的个别化刑罚因此可以认为,nbsp;刑罚体现的公正性的重点不是刑罚手段的轻⑫与重,而在于罪与刑的必定联系和刑罚适用的统一性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解除司法腐败)、重刑主义等情形往往导致导罪刑失衡、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同罪不同罚、而且各个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犯罪所处的刑罚或者在不同时间(如严打期间)同一犯罪所处的刑罚相差很大这对司法公正的破坏使自不待言的假如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2、司法的效率受到损害司法效率是指以尽量少的司法成本获得尽量大的社会效果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劳改犯劳改一年,国家财政要投入2300元,一个罪犯多判一年徒刑,国家财政就要增加各种开支10000元
(13)nbsp;量刑权的滥用、重刑的刑事司法实践必定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奢侈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有限的,大量的国家钱财用于建立监狱;教化的投入就会削减,这就出现了有钱修监狱,无钱修学校的怪现状教化的投入削减,文盲就会增加,文盲的增加,就会导致犯罪的增加(须要说明的是受教化程度的低下只是犯罪的缘由之一),如此恶性循环,对社会的良性运行是特别不利的
3、破坏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独立性法律要保持确定的稳定性,才会树立起足够的权威常见的运动执法(多是鉴于严峻的治安形势而采纳的特别措施)不仅不行能建立法律的预期和权威,而且有可能破坏原来法律所要保证的已经建立的社会预期,这事实上特别不利于法治的建立因此,为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树立司法的权威,必需严格遵守罪刑⑭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司法权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它是终极的裁判权司法权的性质确定了其必需处于中立状态,不偏不倚地行使权力,才能确保公正现实社会的种种对司法的干扰(如政府、党委、社会舆论或者司法腐败等)不仅严峻破坏了司法独立,而且还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这对正在建设法治的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4、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nbsp;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部门中存在的轻量刑、裁量刑罚重刑化倾向,危害是多方面的nbsp;第一,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其次,有损于司法公正和公允,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需以公正为前提无辜者蒙冤或者轻罪者受重刑,被告人不行能伏法,更谈不上教。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