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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0号《律师事务所名称治理方法》差不多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宣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年一月四日律师事务所名称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治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应用,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对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依法应用名称,受司法爱护第三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解决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应用一个名称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应用相符国度规范的汉字平易近族自治处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能够同时应用本平易近族自治处所通用的平易近族说话文字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构成合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能够应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国度好处、社会公共好处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气的,不尊敬平易近族、宗教习俗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
(三)国度名称,重大年夜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外国国度(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大众,〃造成欺诈或者误会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度”、“国际”、“中间”、“集团”、“联盟”等字样;(A)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注解特定营业范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九)与差不多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雷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号中包含差不多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十一)与差不多核准在中国内地(大年夜陆)设立代表机构的喷鼻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雷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与差不多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雷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恰当的内容和文字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地点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构成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设立人的申请予以解决第十条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次序在平易近族自治处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地点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关于相符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关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相符规定或者相符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诉申请人从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第十二条司法部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名称检索,并将检索成果通知提交检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检索成果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依照检索成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相符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来由,并告诉申请人从新选报名称第十四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雷同或者近似的,应当依照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解决名称预核准第十五条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掉效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设立的,不得应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第十六条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准时,核准应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揭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由分所设立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分所设立决准时予以核准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革名称,应当按照本方律例定解决名称预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事务所变革名称的申请及已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解决律师事务所名称变革手续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当自总所名称获准变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革分所名称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应用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居处能干地位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用名称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抗司法、律例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喑片应用的名称,应律师事务地点其出具的司法文书及其他文件上应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应用的名称雷同律师事务所自本所名称获准变革之日起一年内,能够在本所推介材料、律师喑片上应用新名称时加注变革前的名称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用名称,不得在核准应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应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律师事务所能够依照营业须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应用之R起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立案外文名称违抗译文规矩的,立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革名称-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刻日未满的;产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产生变革组织情势或者分立、归并情形的除外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治理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治理方法》和本方法的规定,解决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名称核准和律师事务所变革名称核准预核准的名称、设立许可核准的名称和核准变革的名称,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司法部立案律师事务所因终止被刊出的,应当自刊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刊出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报司法部立案分所的审核机关应当将核准分所名称或者刊出分所名称的决定自核准之日或者刊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获准变革名称,或者因终止被刊出的,其变革或者被刊出前应用的名称,自获准变革或者被刊出之日起三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核准其他律师事务所应用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违抗规定应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赐与批驳教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形进行监督情节严峻的,由地点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赐与响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违抗本方律例定解决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或者核准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区划地名,是指不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等行政区划称呼的处所名称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革预核准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变革预核准通知书》的格局文本,由司法部规定第二十九条司法部建立全国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体系,为各地解决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供给名称检索办事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2月22日宣布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治理方法》(司法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本方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相符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本方法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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