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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太原市府东街号169实行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和监督检查汇报
(二)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指定其所属的山西地区质量监督分站全权承担质量监督任务,并出具第十二条监督检测成果权属检查意见和监督检查汇报
(一)受托方根据政府规定编制和公开公布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资料和记录指标,其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托方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规定,编制、公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监督原则、规范、工作大纲、工作流程和经典案例分析汇报,其版权归受托方所有
(三)委托方单独委托受托方完毕的工程质量管理研究成果、研究汇报,版权归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一)委托方
1.保密内容波及本协议的所有技术信息;
2.保密范围波及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日勺有关人员
(二)受托方
1.保密内容波及本工程项目日勺所有技术信息,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规定的波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内容;
2、保密范围波及本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日勺有关人员第十四条严禁事项受托方不得使用委托方人员作为现场监督专家;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第
六、
十、
十二、十三公约定,应当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协议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20%;
(二)受托方违反本协议第
八、
十一、
十二、十三公约定,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协议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20%o第十六条协议变更
(一)本协议内容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假如一方提出变更协议的祈求,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方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时,视为同意
(二)委托方或受托方变更项目联络人日勺,应当在正式变更联络人之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另一方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导致损失时,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及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第十七条协议解除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也许欧I,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签订协议所根据的国家政策或计划发生变化,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日勺;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本协议所有或部分无法履行附
(三)由于一方未能按协议规定履行协议,导致协议目日勺无法实现的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一)因工程质量纠纷、对执行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和本协议理解发生的争议,双方约定,应提交国家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公室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协调处理
(二)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欧I争议,应由双方协商处理经协商无法处理时,可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十九条生效与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措施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日勺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受托方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管理程序》完毕工程质量监督汇报之日止,本协议对有关权利义务存续期限另有约定或者依其权利义务性质不应存在消灭时限时除外第二十条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终一方签订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二十一条协议份数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尤其约定如下约定是对本协议其他条款日勺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尤其约定为准
1.无;
2.无;
3.无签署页甲方:乙方国网山西省电力企业(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龙楞叔代去(妹字).俞婚叔戊去(抹字).签订日期年月日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地址太原市府东街169号邮编:邮编030001联人:联系人李瑞芳话:电电话真:传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泽支行账号:账号0502121109022100844税号:税号14011171599018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能源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
[2023]306号文)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管理程序》,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承担“”项目(如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在双方充足协商并真实体现各自意愿日勺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规,双方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工作范E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范围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措施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日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方式进行抽查验证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内容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内容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项目详细实行部门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
[2023]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管理程序》日勺规定,由设在受托方的山西省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或指定其下属的地区质量监督分站详细执行协议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
(一)规定受托方按本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到现场实行监督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意见或汇报等书面文献;
(二)规定受托方撤换与本项目参建方有利害关系或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日勺专家和人员;
(三)规定受托方撤换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原则和工作规范的专家和人员;
(四)有权对有异议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检查结论向受托方的上级机构提出申诉;
(五)列席受托方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第六条委托方的义务
(一)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申报,对所提交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规定向受托方支付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
(三)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向受托方提出节点检查申请;
(四)负责协调现场各单位,配合检查组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符合规定规定的安全措施和条件;
(五)负责提供和催办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资料;
(六)负责按照监督检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将闭环成果及时答复受托方,并对答复资料时真实性负责;
(七)负责安排受托方检查组专家抵达现场的接送站、住宿、办公工作,并承担有关专家费用专家费用按电力工程总站印发日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试行)》日勺规定执行第七条受托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根据“独立、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二)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验;
(三)有权规定委托方提供有关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的文献资料;
(四)发既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委托方改正;发既有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委托方停工第八条受托方的义务
(一)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管理程序》日勺规定,准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程建设阶段专业规定,选聘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组建独立日勺、具有监督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专家队伍,到工程现场实行监督检查;
(三)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完毕后,根据抽查或检测项目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四)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管理程序》的规定,准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汇报;
(五)及时向委托方传达和宣贯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原则规范;对委托方提出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应及时提供征询服务第九条费用及酬劳
(一)费用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由本项目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全额开支
(二)费用原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中规定的计算公式和费率原则执行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同意概算中的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金额,计算得出本项目的I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40%,留给委托方,用于受托方检查组专家抵达现场日勺接送站、住宿、办公和专家费用,此外60%作为受托方技术服务酬劳,由委托方按照约定日勺方式支付给受托方第十条服务酬劳的支付方式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含税)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受托方按照如下第种方式开展本项目的详细监督检测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工作:
(一)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专家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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