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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48号,法定代表人蒲发友,区长被答复人张桂琼,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丛树村12组身份证号被答复人张桂琼对答复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年第号《政府信息公2017526201711开申请告知书》不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答复人就该行政复议案件作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2017年4月25日,被答复人张桂琼以邮寄方式向答复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成华区“198”区域农民集中居住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成华府阅
[2009]53号)文的政府信息,并提供纸质书面文件材料”答复人于2017年4月28日收悉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对被答复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于2017年5月26日对被答复人张桂琼作出了2017年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答复人张桂琼送达
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鉴于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成华区“198”区域农民集中居住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成华府阅
[2009]53号)系成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属于本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答复人向被答复人作出“你申请公开的《成华区“198”区域农民集中居住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成华府阅
[2009]53号)为成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属于本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以提供”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张桂琼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为此,答复人恳请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致成都市人民政府答复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附本案相关证据材料
1、张桂琼于2017年4月2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通知书(2017年第01号);
3、成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17年第11号);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17年第01号)邮寄送达凭证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通知书(2017年第11号)邮件送达凭证
5、张桂琼签订的《成华区“198”丛树片区农民集中居住搬迁安置协议书》(编号:龙丛搬[2011]丛树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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