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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XX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X教财字〔20XX〕11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类事业、社会组织的聘用人员和离退休未满1年的人员、在籍学生以及访问学者等学校具体负责无形资产业务管理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各自业务范围内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各类标准、产品、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
(二)土地使用权
(三)商标权、校名和校誉
(四)著作权(含学校出资开发的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等)
(五)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等
(六)特许权,主要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或者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等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监管、分类实施”的无形资产管理模式资产处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学校相关无形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分类管理部门)第六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分类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四)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五)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分类管理部门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标识的使用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三)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图书馆、档案馆、学报编辑部等部门,对其管辖的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进行登记管理
(四)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生特许权负责
(五)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七)信息处负责带有学校名称的网络域名(网站)、IP地址、网络信息资源和各类信息系统、校园无线网络的管理
(八)资产处负责登记学校的无形资产、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以上未列明的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第八条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本部门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开展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主管部门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七)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第三章无形资产计价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正常费用支出确定专利权等权利获得后的后续维持费用不计入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捐赠单据金额或重置成本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重置成本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第四章无形资产使用第十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分类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事项第十一条分类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论证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应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二条分类管理部门会同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第十三条对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等学校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授权第五章无形资产增加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五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第十六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第十七条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第六章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对无形资产进行1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
(一)根据充分分析论证,有关无形资产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
(二)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三)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四)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第二十条分类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其所管理的无形资产的存量、使用、运营情况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第七章无形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照《X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临大校办发〔2014〕7号)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八章无形资产账务管理第二十五条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处负责总账核算,资产处负责明细分类核算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1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分类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办理第九章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会同分类管理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无形资产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护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及学生毕业,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调离学校的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竞争性的开发、经营活动若学校科研人员的兼职活动与学校权益存在利害关系,学校有权禁止其兼职行为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兼职活动,确需利用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由分类管理部门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利用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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