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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义乌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为依法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加快工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义乌市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
二、拨缴标准
(一)拨缴基数缴费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拨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二)拨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拨缴工会经费,其中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
1.2%)基层工会留用,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
0.8%)上缴市总工会上级工会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他经省总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省部属企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
三、拨缴方式基层工会拨缴市总工会部分按照以下方式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申报纳入部门预算后,通过单位或核算中心直接拨付至市总工会
(二)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单位自行向市税务局申报,市税务局代收后通过人民银行拨付市总工会
四、拨缴时间及相关要求缴费单位应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市财政在年底前划拨工会经费至市总工会市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实行按季拨缴、年终清算的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可按年或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季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拨缴工会经费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法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一)市财政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
(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所开具凭证,比照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管理
(一)总工会、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代收工会经费,协助市总工会做好催报等相关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拨缴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镇(街道)应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规范建立工会组织,协助做好工会经费拨缴及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七、其他事项
(一)拨缴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市总工会会同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
(二)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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