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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的各方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丁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条公司名称为O第四条公司住所为O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O第六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rmb o第八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人民币元;%;乙方人民币元;%;丙方人民币元;%;丁方人民币元;%第九条甲方委托代行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第十条合同各方应保证其出资或提供的设备为企业或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存在任何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上的权利瑕疵,对的投资不存在任何障碍碍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0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O第十三条各方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各方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缴纳出资并经工商登记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五条特别约定(该条约定风险投资的收回:一般风险投资的收回有三种方式公司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第十六条合同各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各方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如合同一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侵害了合同他方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的,合同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应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返还合同各方已缴纳的全部出资,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或合同各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方各持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丙方(盖章)丁方(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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