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XX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议对象厅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第三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部门代表、兄弟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第四条评议内容各内设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厅政务公开工作专班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由厅政务公开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第六条评议结果由厅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厅机关考评范围第七条各单位要认真对待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厅政务公开工作专班及代表、群众作出解释第八条本制度由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专班负责解释XX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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