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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毒品源头治理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要素防范制毒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XX省禁毒办法》《X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XX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禁毒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事业法人和自然人履行禁毒物品管理义务相关信息进行评价,产生禁毒信用积分,确定禁毒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XX省内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企业、事业法人和自然人禁毒物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黄草、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以及其它禁毒专项行动涉及的化学品、机械设备在互联网化工平台上进行化学品贸易活动,以及从事合成订制XX学物质的企业、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公安厅制定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禁毒信用评价,通过“信用XX”网站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和禁毒失信曝光名单,接受查询禁毒信用积分第五条企业、事业法人和自然人的禁毒物品管理行为,依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在XX省公安行政监管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积扣分客观事项由系统自动积分,主观评判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作出评价积分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第六条禁毒信用评价指标由若干一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下设置若干
二、三级指标禁毒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以下七类企业、事业法人分别构建禁毒信用评价指标
(一)主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50分)、许可备案事后管理(最高积35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等六个一级指标;
(二)主要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安全管理与操作(最高积300分)、行业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等六个一级指标;
(三)主要涉及麻黄草管理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等六个一级指标;
(四)主要涉及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管理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等六个一级指标;
(五)主要涉及禁毒专项行动有关化学品、机械设备管理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等六个一级指标;
(六)主要涉及在互联网化工平台从事化学品贸易活动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2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5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3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等六个一级指标;
(七)主要涉及合成订制XX学物质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等六个一级指标第七条禁毒信用积分共五个等级,达到800分及以上为A级,700分(含)至800分为B级,600分(含)至700分为C级,500分(含)至600分为D级,500分以下为E级第三章红名单与黑名单第八条每年3月份,评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即红名单)程序如下
(一)3月10日前,县级公安机关对禁毒信用积分A级企业、事业法人进行评审,按照市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名额,向市级公安机关推荐参评禁毒守信模范名单;
(二)3月20日前,市级公安机关征询本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名额,对县级公安机关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单;
(三)3月30日前,省公安厅汇总各市上报的禁毒守信模范名单,按照规定予以公布第九条省公安厅机关根据禁毒形势及上年度防范制毒工作综合绩效确定各市禁毒守信模范名额第十条每年4月份,省公安厅对禁毒信用积分在D级以下的企业、事业法人进行审查近两年内存在以下行为的,拟列入禁毒失信曝光名单,即禁毒信用黑名单
(一)涉及制毒物品刑事犯罪的;
(二)两次以上违法购买、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五)违反禁毒约定,未经事前报备,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运入麻黄草的;
(六)违反禁毒约定,未落实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经公安机关告诫后未及时整改的;
(七)违反禁毒约定,从事禁毒物品有关活动,经公安机关告诫后未能主能消除不良后果的;(A)违反禁毒约定,未对核磁共振波谱检测送检方进行登记备案和禁毒申明,以及在核磁共振波谱检测中发现涉及管制涉毒物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九)违反禁毒约定,研发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已知重要前体,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违反禁毒约定,在互联网化工平台发布涉毒物品信息,或遇询盘、求购涉毒物品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禁毒约定,造成不良涉毒影响的禁毒约定系省级禁毒部门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发出的倡议、告知,经企业、事业法人和自然人响应、签收生效第十一条对拟列入禁毒失信曝光名单的,由省公安厅作出书面告知,告知被列入禁毒失信曝光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的,列入禁毒失信曝光名单,按照规定予以公布第十二条对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个人予以定性禁毒信用评价被列入禁毒失信曝光名单的企业、事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年涉及第十条有关行为的个人,可以评为禁毒失信个人禁毒失信个人名单不对社会公布,信息进入省公共信用平台,供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调阅、运用第十三条禁毒失信曝光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向社会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失信名单是自然人的可缺少法人信息)第四章指标有效期及信用修复第十四条刑事犯罪指标参与禁毒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3年,行政处罚及违约指标参与禁毒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已被列入禁毒失信曝光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其禁毒失信行为已经整改,涉毒安全隐患消除,可以向省公安厅提出移出申请省公安厅应当在收到移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用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涉毒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可以将其从禁毒失信曝光名单中移出第十六条其它涉及禁毒信用修复的,按照《XX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禁毒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禁毒信用等级确定一般检查频率和抽查比例第十八条对禁毒信用守信模范企业、事业法人,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和备案有效期批准最长时限;
(二)经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实施智能审批,即报即批;
(三)优先参与省禁毒协会易制毒化学品专业委员会有关活动;
(四)优先参加禁毒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
(五)一般情况下免于公安机关组织的禁毒物品相关检查第十九条对于禁毒信用积分在C级以下的企业、事业法人,限制参加禁毒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表彰活动,并采取严格监管措施其中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备案的,从严审查申请内容,加强实地核查,批准最短时限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和备案有效期第二十条省公安厅将禁毒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奖励与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在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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