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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XX省禁毒办法》,加强和改进禁毒社会工作者(以下称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禁毒社工统一管理制度,规范保障禁毒社工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与新时代毒品治理体系相适应的职业化、专业化禁毒社工队伍,推动全省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办法》《XX省禁毒办法》和公安部、中央编办、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禁毒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办通[2016)61号)以及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办通[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禁毒社工,是指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用人额度管理,在禁毒部门统筹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下,对吸毒人员进行管理、服务、教育、行为矫治以及开展禁毒宣传、帮扶救助、毒品防范和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县(市、区)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统筹用好现有禁毒社工的框架内,按照不低于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5%的比例配备禁毒社工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指负有管控责任的本地籍社会面吸毒人员和在本地生活居住满三个月的外县(市、区)籍社会面吸毒人员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禁毒形势,将禁毒社工纳入编外用工总量管理民政部门负责XX禁毒部门推进禁毒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政策指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持证登记、继续教育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并支持禁毒社工做好禁毒管理事务;统筹使用本部门编外用工额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毒社工经费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禁毒社工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职业待遇、表彰奖励等工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禁毒社工招聘录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保障、职业发展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禁毒部门指导下落实禁毒社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毒社工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禁毒社工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做好派出所衔接工作,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并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按规定开展帮教谈心、吸毒筛查、家访调查等工作;采取戒毒知识辅导、心理疏导、教育、劝诫等措施,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开展社会面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对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动态风险量化评估,予以分类赋码,落实尿液、毛发、唾液等生物样本吸毒筛查和帮教谈话、异地双向管控以及外出管理服务等措施
(三)开展吸毒人员平安关爱活动引导、帮助和督促吸毒人员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心理辅导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链接社会资源、协助相关部门对吸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生活帮助、低保救助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工作
(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五)开展禁毒管理工作熟悉掌握辖区吸毒人员底数及现实状况;协助排查吸毒、种毒、贩毒、制毒人员及地点,发现可疑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做好毒情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吸毒检测工作
(六)开展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帐;开展吸毒人员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维护、更新吸毒人员相关系统数据
(七)开展其他禁毒工作第三章招聘录用第七条禁毒社工的招聘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单独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禁毒社工名额由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实有吸毒人员数核定第八条应聘禁毒社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热心禁毒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电脑操作及社会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和黄赌毒违法记录,年满21周岁的公民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禁毒社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具有社会工作、教育学、心理学、医学、护理等专业学习经历,或从事公安、政法、教师、医生等工作背景,或持有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可优先录用第四章待遇保障第十条禁毒社工的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参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状况,合理确定工资保障额度和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地警务辅助人员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禁毒社工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禁毒社工享受免费体检、带薪年休假、疗休养、继续教育、工会福利等待遇,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危险性并结合当地财政状况,为禁毒社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危险性等因素,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岗龄年限、职级绩效的禁毒社工等级绩效薪酬制度禁毒社工设置若干职级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禁毒社工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教育程度、职业资格、荣誉表彰等情况,评定或升降禁毒社工的职级具体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禁毒社工给予职业X贴第十二条聘用的禁毒社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XX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禁毒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职责、服务年限和工资待遇等内容第十四条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对禁毒社工实行双重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工作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禁毒社工调整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禁毒社工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对管理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工作信息及管理服务对象档案资料、个人隐私;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徇私枉法、假公济私
(五)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方面纪律第十六条禁毒社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解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毒社工离职、辞职的,乡镇(街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涉毒被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管理服务对象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XX取利益的;
(二)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职业发展第十九条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指导、研究制订禁毒社工职业发展规划,推进禁毒社工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发展第二十条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社工的教育培训机制,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培训;对新招聘的禁毒社工开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一条禁毒社工应当配发工作证件、标识,有条件的地方配发统一工作服装证件、标识的样式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第二十二条针对吸毒人员存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易X事X祸精神障碍以及暴力前科等情形,为禁毒社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加强与医护人员、民警等专业力量的协作,共同做好职业防护定期对禁毒社工开展心理辅导第二十三条实施禁毒社工领军人才计划,建立禁毒社工师资库,开展禁毒社工比武,组织优秀禁毒社工赴先进地区学习交流,拓宽视野,提升专业能力水平第二十四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禁毒社工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加强对禁毒社工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提高禁毒社工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度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优秀禁毒社工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有效拓宽禁毒社工职业发展通道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禁毒社工政府购买服务的禁毒社工薪酬等待遇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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