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注小麦质量要求等级容重(g/L)不完善粒杂质水份%色泽、气味总量其中矿物质12790W
6.02N
7708.032750WL0W
0.5W
12.5正常
427305271010.0等外710OOOOO注“”为不要求处罚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实行)》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第条第款“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1221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应具备的检验能力水份测定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硬度仪、检验员资格证处罚
①暂停收购
②个体罚款元5000-10000
③单位罚款元50000-
200000、第条第款“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2222库时,粮食质量严重超标,水份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①暂停收购
②水份每超个百分点,个体罚款元,企业或
0.51000-5000其他经济组织处罚元(注安全储粮水份为)5000-
1000013.0%
③杂质每超个百分点,个体罚元,企业或
0.31000—5000其他经济组织罚元5000-
10000、第条第款“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3224药剂或者超标准使用化学药剂的J处罚:
①取消收购资格、第条第款“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4225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注仓房条件一一上不漏,下不潮,既能通风,又能密闭;仓房和器材清扫消毒)处罚
①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罚款元10000—50000
③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条第款“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并5226弄虚作假的”处罚:
①警告
②个体罚款元,单位罚款罚款2000-1000030000-元(要求有检验相关的仪器)50000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具体处罚标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经售粮者举报查1实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2125罚款、欠付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3235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4310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
三、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0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条25具体处罚标准、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不足年的,13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告知)
①个体5元5000—20000
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元20000—
50000、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2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企业日报,个25体月报)
①个体元5000—15000
②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元10000—
20000、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3并弄虚作假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5
①个体元20000—30000
②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元30000—
50000、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
四、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条,主要内容118为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到粮食局执法队备案才认可)、依照项进行检查21—3
五、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六、对未建立储存质量档案的粮食经营者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版权声明:本人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等内容受《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凡未经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转载上述内容,本人有权追究侵权行为本人关于图片作品版权的声明:
1.本人在此刊载的原创作品,其版权归属本人所有
2.任何传统媒体、商业公司或其他网站未经本人的授权许可,不得擅自从本人转载、转贴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使用上述作品
3.传统媒体、商业公司或其他网站对上述作品的任何使用,均须事先与本人联系
4.对于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人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途径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允许个人及非商业使用转载,但是请标注作者和链接不得对本任何组成部分(包括作品页面、作品段落、作品内容等)进行修改、分发、再造、复制、抄袭、交易、转载等如果本站确定您的行为违法或有损本网站和他人的利益,将保留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供服务、删除用户帐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上有400多字的版权声明说明,您可自行删除)。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