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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民间个人借款标准版合同协议详细最新标准范文通用参考模板可修改打印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称为借款人那么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正式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个人借款合同范本1出借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借款人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保证人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在上述借款总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和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分次提供借款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肆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3借据显示的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与、到期日与本合同不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本合同因前款
(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
(二)
(三)
(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各执一份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人(盖章)出质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民间个人借款合同详细范本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第二条借款利率和利息借款利率为月息%(实际借款利率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实际付款日期早于或者迟于上述约定日期的,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违法活动第四条支付方式
1.1借款人提取借款,由出借人现金交付给借款人或转账付给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卡号
4.2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4.3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支付借款第五条还款方式
5.1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
1、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一次性还清本金
2、按月还息,分批结清本金
5.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账户(见还款计划书)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或转账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证
5.2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取款项及利息担保条款第六条保证
6.1保证人自愿就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第七条物的担保
7.1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可以提供自身或者他人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7.2物的担保须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
7.3出借人在确认实际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后,方可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第八条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缴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出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其他应付费用承诺与确认第九条出借方承诺与确认
9.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9.2在约定的期限或者担保措施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第十条借款方、保证人承诺与确认
10.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第三方审查机构的资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资料不实、故意欺诈等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必要时依照要求提供动态经营数据信息
10.5借款人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10.6借款人愿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产生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咨询费、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0.7借款人、保证人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8借款人未经出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9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证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0.11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出借人支付应付所有款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出借人的责任出借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日期向借款人交付资金,给合同其它各方造成损失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因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以及相关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的,或者出借人虽然未按照约定日期付款,借款人同意并出具借据的,视为对借款期限重新约定,出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
13.1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
13.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
13.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应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补偿金,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
13.4在合同期间,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法支付债权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其中律师费依照行业标准和惯例分阶段(即一审、二审、执行、或者再审等)收取,每一阶段约定律师费为(¥);如果依照公证机关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律师费以一个阶段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以相关机构提供的票据为准
14.4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向出借人还款或者支付利息,导致保证人、其他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应担保责任不免除,代偿人可以向其提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本条款项下所有违约责任内容其他约定第十四条转让
14.1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14.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第十五条委托
15.1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资料审核、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借款后监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时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的公证、评估、转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15.2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项和利息第十六条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7.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7.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书面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7.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策变化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其他
19.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9.3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补充条款郑重承诺如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自愿接受有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为法院强制执行设置任何障碍合同各方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就各项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知悉各条款的含义及各方法律责任出借人(签字)借款人(签字)保证人合同签订地吉利区文化路立业大厦合同签署日期二O一三年个人借款合同范本2出借人(甲方)联系地址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年月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五、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甲方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担保条款
1、乙方自愿用在日内,与甲方一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甲方款项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伍(
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H••
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丙方签订约日期年—_月—一日个人借款合同范本3质权人(甲方)出质人(乙方)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年月日移交甲方占有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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