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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XX县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会计管理,合理有效利用会计档案资料,保证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由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分别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第三条村级在签订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完成编制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中心存档管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乡(镇)中心、村(场)和社区第五条中心和村级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二章财务会计档案第六条村级财务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会议记录与审计报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质两类财务会计、档案特殊存储介质包括磁盘(硬盘、软盘)、U盘、录像录音磁带、光盘、缩微胶片等第八条每年形成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保管清册第九条对破损的财务会计、档案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拓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归档第十条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完整,题名要求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内容,并用毛笔或碳素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档案统一采用三点一线的方法装订第十二条移交档案室的财务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会同主管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第十三条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应按排列顺序,依次在右上角编写页号,按年度分村级立卷,移交档案室专人保管第十四条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应保证齐全完整第三章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第十五条中心应按科学、规范的管理要求,专门购置档案柜,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磁、防蛀和防尘等设施,保证各种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有条件的村级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的要求进行管理电子档案按照“双重备份,分别存放”的要求管理,同时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的毁损第十七条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要按年、月依次排列,分村级编写页号、卷号、起止日期和保管期限,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案卷目录、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查阅登记簿,并作好相应的记录,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第十九条对于多柜存放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编制案卷存放示意图,明晰档案管理状况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并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档案资料,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经济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合同档案保管按国家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年,期满后移交村民委员会保管村民委员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中心继续代保管,待条件成熟时,再移交村民委员会保管第四章财务会计档案查询第二十四条中心应当为村级或村民提供财务会计档案的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查阅财务会计档案,须经村级负责人同意和中心主任批准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需要查阅财务会计档案的,中心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推诿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村级负责人和中心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严禁在财务会计档案和经济合同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五章财务会计档案移交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二十九条移交财务会计档案时,原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载明财务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项内容第三十条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就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核实无误后办理交接,并由中心主任负责监交第三十一条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章第六章财务会计档案销毁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村级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审核,乡(镇)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销毁保管期满的财务会计档案时,村级必须派员到场监销销毁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销毁清册所列内容逐一清点核对,以免误毁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档案销毁后,现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将销毁清册作永久财务档案保存第三十五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财务会计档案及其他未了事项的财务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务会计档案,应在财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注明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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