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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水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系环境的安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系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水系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水系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水库、水渠等水体及其周边环境,涉及水文监测、水质监测、水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第三条水系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治水、科学管理、综合治理、源头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水系安全管理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水系安全的重视和意识第五条水系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系安全管理中的问题第六条水系安全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水文监测、水质监测、水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水系安全管理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第二章水文监测第八条水文监测是指对水系的水文水质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和监测,了解水文水质特征和变化趋势,为水系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水文监测应建立定点监测站,布设水文水质观测仪器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第十条水文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储存、处理和发布,对外公开第十一条水文监测数据应配合相关水系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水文水质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采取应急措施第十二条水文监测站点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巡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第十三条水文监测数据应保存备查,建立长期监测数据档案,积累水文水质信息第三章水质监测第卜四条水质监测是指对水体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进行观测和监测,判断水质状况和水体污染程度第十五条水质监测应对水体中的溶解氧、浑浊度、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进行pH实时监测和取样监测第十六条水质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对不同水体可制定相应的水质监测标准第十七条水质监测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开,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第十八条水质监测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第十九条水质监测检测设备应经过校准和检验,确保设备的精准度和稳定性第二十条水质监测数据应保存备查,建立水质监测数据档案,为水体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第四章水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水环境保护是指对水域环境的整体保护和维护,促进水体水质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二条水环境保护应强化水域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保持水域健康的生态功能第二十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配置,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域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第二十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加强水域污染源的管控和治理,减少水体的污染和破坏第二十五条水环境保护应加强河道管理和水岸带绿化,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美化河岸景观第二十六条水环境保护应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对突发性的水污染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减少损害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国家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水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系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第二十八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水系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水系安全工作责任第二十九条监测观测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水文监测和水质监测标准,按时、按点、按质管理第三十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水域环境的保护意识,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臭味污染物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应积极参与水域环境保护活动,监督和支持水系安全管理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水系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公布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对于破坏水系环境和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于恶意隐瞒、篡改、造假水系监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水利部门所有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系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水系的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严格遵守水系安全管理制度,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水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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