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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分,是指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诚信水平的公共信用产品第四条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个人诚信分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建设个人诚信分模型、测算更新个人诚信分、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负责提供个人诚信分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协同开展个人诚信分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施激励第二章信息分类和归集第六条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激励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七条基础信息包括
(一)姓名;
(二)公民身份号码;
(三)行政许可信息;
(四)职业资格信息;
(五)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的个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六)其他基础信息第八条激励信息包括
(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二)其他激励信息第九条不良信息包括
(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二)违背信用承诺信息,包括经监督检查认定的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六)个人关联企业的不良信息;
(七)其他不良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关联企业,是指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第十条其他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信息;
(二)公益慈善信息,包括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信息;
(三)信用修复信息第十一条个人作出信用承诺后,相应不良行为经监督检查发现被认定为不构成处罚的不良行为的信息,有效期限为3个月激励信息的有效期限为认定之日起至撤销之日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共同编制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明确个人诚信分的具体指标已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重复纳入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第十三条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应当按照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行业、领域相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报送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鼓励个人按照个人诚信分信息目录自愿注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个人诚信分的基本框架第十四条个人诚信分实施积分制,总分1000分第十五条个人诚信分由“531X”自然人评价、信用承诺、荣誉激励构成第十六条“531X”自然人评价是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的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七条信用承诺由个人自行作出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应当提出信用承诺模板,及时提供校验个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需要的信息承诺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个人树立履约践诺意识、有效规范自身行为通过监督检查认定的不良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可以纳入信用承诺规范内容第十八条荣誉激励按个人获得的市级、县(区)级和县(区)级以下荣誉计算第十九条个人诚信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个人诚信分等级的具体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个人诚信分分布情况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个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作出信用承诺资格第二十一条个人诚信分应当实时更新实时更新是指影响个人诚信分的信息发生变动并有效共享时,其评价结果实时变动,确保评价的及时性第四章应用和激励第二十二条个人诚信分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三条个人或经由其本人授权的主体,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该个人的诚信分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鼓励以手机APP、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个人诚信分查询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个人诚信分的应用坚持激励导向第二十五条个人诚信分可以实施政务有限共享第二十六条各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在工作人员招录、评优表彰奖励、干部考核任用、财政性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可以对等级良好及以上的个人采取激励性措施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个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低于良好的个人,不予激励第二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诚信分等级优秀的个人在贷款授信、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者便利第二十八条鼓励市场化、社会化机构开发“信易+”场景,在图书借阅、酒店入住、房屋租赁、交通出行、养老就医、教育培训等方面,对个人诚信分等级良好及以上的个人采取激励性措施第二十九条加强和其他城市合作,实施个人诚信分互认,共享守信激励场景第五章权益保护第三十条对经监督检查认定的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采取自然修复和主动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主动修复是指对个人慈善公益信息进行量化积分管理,形成信用修复积分,在不良信息有效期限内,个人使用一定信用修复积分即时修复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方式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市场履约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主管部门的特定修复机制进行第三十一条完成信用修复的不良信息,不作为个人诚信分的测算依据第三十二条个人诚信分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可以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提出异议
(一)个人诚信分得分对应的个人诚信分等级有误;
(二)个人诚信分各指标得分的加总计算有误;
(三)个人诚信分目录规定的有关信息有误;
(四)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对提出的异议,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核实后办理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予以说明’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协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制定并定期更新个人诚信分标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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