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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维护受到事故伤害4患职业病的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例,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用文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符合法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事故调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定义条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情形,被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身伤害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第六条人身伤害事故严重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包括患职业病,下同)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死亡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丧失生命,生命终止,停止生存的事故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第四章职责第八条安环部负责组织符合法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事故(以下统称为工伤事故)调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各单位落实避免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管理档案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如实向安环部报告发生的符合法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事故,配合公司和上级部门事故调查,落实避免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管理档案第五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含未遂生产安全事故),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报告安环部;在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单位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向安环部报告发生事故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会组织、工伤员工和其近亲属均可在事故报告时限内向安环部报告第十一条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严禁拖报、谎报、瞒报,应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向安环部报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
0.5小时内;
(二)发生非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三条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未经安环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第六章事故调查与统计建档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轻伤事故,由安环部组织会同公司工会与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单位发生非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环部负责调查核实第十五条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经上级部门批准,公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知识专长;
(二)与所调查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公司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性质,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1.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2.责任事故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渎职造成的事故;
3.非责任事故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4.破坏事故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各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隐瞒事故真相,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九条各单位或个人对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有异议,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指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施工队伍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因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缺陷、员工违章作业等原因,致使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施工队伍,双方无书面合同又无安全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双方共同承担事故指标;
(四)各单位发包生产项目或出租厂房、设备,承包或租赁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双方共同承担事故指标;
(五)一起事故涉及多家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事故指标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考核1000-5000元;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考核5000-10000元(政府部门已处罚的除外);发生亡人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按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执行
(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操作正在运转设备拨打或接听手机或玩弄电子产品的;
(三)在有人行通道的厂区或作业区内未在人行通道上行走的;
(四)拆除设备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五)设备超速、超温、超负荷运行的;
(六)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擦拭运动部位的;
(七)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未停机的;(A)用手替代工具操作的;
(九)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高处作业时,随意抛掷物件的;
(十一)检修电气设备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的;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灯具的;
(十三)未经批准从事危险特殊作业或使用临时线路的;
(十四)无法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或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
(十五)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的;
(十六)违反“十不吊”规定,使用起重设备的;
(十七)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的;
(十八)两人以上(含两人)配合作业未发出提醒、动作等信号的;
(十九)对负责区域内危及安全生产的作业环境或者摆放的物料未及时清理和整理的;
(二十)对作业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忽视安全作业的;
(二十一)违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或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以及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者可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一)发生轻伤事故每伤1人次,考核各单位10000-20000元,考核负有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者200-2000元;
(二)发生重伤事故,每伤1人次,考核各单位(上级事故调查组已处罚除外)20000-30000元,考核负有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者500-5000元(上级事故调查组已处罚的除外);
(三)发生亡人事故,各单位除应承担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处罚外,公司另考核各单位10000-20000元,考核上级事故调查组未处罚的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1000-10000元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外,对各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可同时考核500-5000元
(一)拖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二)未保护事故现场,擅自恢复生产,给事故勘察造成障碍
(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较轻次生灾害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事故未按规定期限结案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外,对各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可同时考核1000-20000元:
(一)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员工上岗作业或安排无法定资质员工从事特种作业或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
(二)特种设备未取得法定使用许可或新设备未经安全验收进行生产作业的;
(三)未按标准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危险特殊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作业方案的;
(五)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员工未按规定调离禁忌岗位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与承包、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各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实施安全监管的;
(八)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九)接到隐患整改通知或员工报告的隐患拒不改正的;
(十)设备存在安全缺陷的;
(十一)其他违章指挥行为或其他安全管理存在缺陷的第二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人身伤害未遂事故,对各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可同时考核500-10000元第二十六条出现职业病病例,考核各单位10000-20000元,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者可同时考核2000-5000元第二十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员工和领导责任者,除按本制度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应在安环部下达的处罚通知规定的日期内交交至财务部门凡拒交罚款的,按应交罚款额的
1.5倍,从各单位中层领导年度绩效中扣减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向安环部提交文件
(一)在发生事故月份的月底前,提交事故“8D”报告;
(二)落实避免事故重复发生措施需要30个日历天以上,在措施落实情况经安全环保部验证后的7个日历天内,提交完善后事故“8D”报告;
(三)一般情况下,在发生事故30个日历天内,特殊情况下,在发生事故60个日历天内,提交事故档案;
(四)在工伤员工复工15个日历天内,提交《工伤员工工作日与薪酬损失统计表》(见附件)第三十条工伤事故档案由安环部批准,应永久保存第八章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在10个日历天内安环部提交工伤认定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经安环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或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近亲属未按规定时限向安环部提交工伤认定材料,致使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按照谁拖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第三十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由安环部按上级规定确认后,书12个月后申报认定工伤的,安环部不予受理面通知工伤员工所在的各单位第三十五条工伤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各单位或或工伤员工应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年内,向安环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结论作出超过3年的,安环部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三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申请再次鉴定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第九章工伤医疗第三十七条工伤员工应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救治,伤情严重者可就近救治,并向安环部报告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及时转入医疗机构治疗第三十八条员工受到事故伤害,各单位应及时将工伤证明送往医疗机构各单位因故不能及时将工伤证明送到医疗机构的,应向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在3日内将工伤证明补交到医疗机构第三十九条未经同意,治疗工伤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各单位不予承担第四十条工伤员工经医疗机构诊断,属于旧伤复发,应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就医十一条工伤员工要求配备辅助器具,应申请对伤残部位进行鉴定,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辅助器具费用或超出支付标准部分,各单位不予承担第十章监督与检查十二条安环部对各单位执行制度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发生事故的各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建档结案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十三条因事故责任受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不满6个月、受撤职进行考核处分不满12个月的,不得提职提薪第十一章报告和记录第四十四条《工伤员工工作日与薪酬损失统计表》第十二章附则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工伤员工工作日与薪酬损失统计表附件:工伤员工工作日与薪酬损失统计表各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损失工作日前工教育合格工资损失金额(含姓名岗位工伤日期备注(天)后日期护理人员)注此表填写一式二份,各单位、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填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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