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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X XX,该的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企业名称及地址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第四条合伙宗旨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八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第三十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字年月日第六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__月日止第三章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人性质、住所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彳牛名称及号码;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证彳牛名称及号码;
3.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
4.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
5.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证件名称及号码;(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八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第九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第四章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第十条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先提出%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奖励分红,剩余%净利润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二条合伙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管理团队,决定并执行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委托不可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团队严重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且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即O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均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包括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决权合伙人会议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组成,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章程内容第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十七条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充分执行合伙协议;2对合伙企业负责;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第十八条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其离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团队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章入伙、退伙、出费的转让第二十一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退伙1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5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第二十三条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二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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