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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合作协议书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篇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
一、合作项目及基地地址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决定联合建立河蟹养殖基地,主要从事河蟹养殖项目
2、养殖基地地址
二、合作方式甲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提供技术和养殖管理经营地点
三、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投资方式及比例分配
1、经双方协商,共同投资XX万元进行河蟹养殖项目投资,甲方出资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乙方投资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九章合作项目合并、分立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第三十条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章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一条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第三十二条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三条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附则
一、本协议书于年月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协议人(股东)签名年月日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篇三」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搞活地方经济,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宗旨,甲乙双方就土猪的养殖和销售进行合作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利用自身有利条件发展土猪养殖,由甲方负责包销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拒绝收购乙方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将土猪销给他人
三、甲方对乙方的产品收购价格实行市场指导价体制,并设立最低保护价,现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为一元/斤由甲方上门收购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土猪必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准进行饲养,不得使用含有激素、抗生素和其它违禁的添加剂及饲料喂养
五、货款实行按批结算或一月一结,货款在每月月底前结清
六、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严守信用如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害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20—年月日20年月日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篇四」甲方乙方因甲方(松桃马脑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脑山农业)一直至力于拓展销售渠道,经过一年多的努力,马脑山原生态散养的土鸡已初俱影响力,需要扩大养殖生产规模,现在特与广大养殖户(乙方)诚信合作,共赢合作,将甘龙马脑山土鸡打造成甘龙镇的农产品品牌合作模式
1、马脑山农业负责对养殖户提供的土鸡养殖技术培训和后期的疫情跟踪;
2、马脑山农业为养殖户统一提供正宗品种的土鸡苗,其中出壳苗元/只,育成苗元/只鸡苗费用在回收成鸡时可退回出壳苗元/只,育成苗元/只(按成活数量计算)
3、养殖户将土鸡养到5个半月后,马脑山农业将一次性回收所有土鸡,定价为元/斤结账时间为交货次月底前统一结账,货款直接存入养殖户提供的银行账户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马脑山农业必须对养殖户进行科学养殖技术上的培训和指导,对接种疫苗应要教会养殖户,定期给土鸡做疫苗出现疫情,应及时处理,随时保持手机畅通接受养殖户咨询,将养殖户的风险降到最低
2、马脑山农业必须提供最优质的种苗,土鸡满5个半月后要准时回购,除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得延误时间(如地震、山体滑坡无法通行)
3、马脑山农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托欠养殖户货款,约定结款前一定结清
4、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养殖户要全力学会各种科学养殖技术,定期给土鸡做好疫苗,防病疫情,出现疫情,应积极快速处理,减少损失
2、养殖户要保证是生态环境下散养,水源优质,不可在土鸡食物里面添加任何添加剂、增肥增长等有害物质,要保证自然生长,不可做假
3、养殖户在土鸡养大后,所有的土鸡和土鸡蛋必须卖给马脑山农业,不得对外销售
4、甲乙双方违约责任马脑山农业不能以任何理拖欠养殖户货款,如有违约,每日按银行当时的利率双倍支付养殖户养殖户不可将养大了的土鸡卖给除马脑山农业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有违约,马脑山农业将扣除应该返还的种苗钱,并追究对马脑山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在过程合作过产生任何争议,可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责任方应承担所有产生的费用本合同有效期时间为一年,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当即生效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篇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有关合伙经营家畜、家禽饲养及淡水鱼养殖场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伙经营协议,条款如下第一条、协议订立双方甲方(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合伙经营项目o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合伙期限为年,自20—年—月—日起~20—年—月—日止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第三条、合作方式甲方负责设备投资、物料采购、销售配送,财务管理等乙方负责资金到位,协助甲方销售产品、协助回款第四条、收益分配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甲方以场房、场地、现有设备为资本入股,占股—%;乙方出资金—,占股—%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半年进行分红一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大额支出(20xx元以上)、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第六条、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2、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第三方不得干预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章日期: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篇六」甲方琼海时达渔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LABUAN FOODINDUSTRIES SDNBHD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乙两方合称“双方”,各称“一方”鉴于,甲方拥有养殖相关的先进资源、技术;乙方拥有适于养殖的场地并且希望甲方代为管理以进行水产养殖;甲乙双方自觉自愿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开展水产养殖合作活动第一条合作方式
1.1养殖品种、数量b产品养殖周期为第一期自至;第二期自至Oc产品交货期为
2、为确保本项目能够如期、正常运转,甲乙双方出资款项必须在以下期限前入账第一期在20xx年XX月XX日前入账,出资金额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甲方出资XX万元,乙方出资XX万元;第二期在年月日前入账,出资金额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甲方出资XX万元,乙方出资XX万元;第三期在年月日前入账,出资金额XX万元,占投资比例的XX%,甲方出资XX万元,乙方出资XX万元
3、如需追加投资,由甲乙双方按原投资比例或双方协商后各自重新追加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河蟹养殖的经营场地、办公、食宿场所设施
2、甲方负责办理当地有关经营手续
3、甲方负责养殖基地的经营、采购、销售及财务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养殖基地建设指导、技术服务,且可根据情况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但甲方只提供食宿及办公场所,不提供劳务费用
2、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的形象及信誉,必须保证养殖的品质及技术的成熟
3、乙方无权销售给产品,必须交由甲方进行统一销售d产品收购价格最低为O
1.2合作期内,甲方负责提供a种苗,种苗的成本由支付;b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支付;C其它双方确认的由甲方提供的物资
01.3作期内,乙方负责提供或办理a养殖场所,养殖场所保证持有符合水产养殖的一切资质和许可,并保证本协议期间内水质无污染,适于养殖;养殖场所的维护费用由支付;b甲方技术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和住宿场所,租赁费用由一支付;c包括但不限于网箱等养殖所必需的设施,设施的维护费用由支付;d饲料,饲料需要符合中国及养殖厂所在地的质量标准,饲料价格定为马来西亚元/公斤,由乙方先行垫付,再由甲方于所得利润中扣除;e种苗进口的所有入关手续、中方船舶进港许可证、船员签证、代为办理生活用品加油、加水等;乙方还需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与合作有关其它手续;f推荐当地雇佣劳务,该劳务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录用g其它双方确认由乙方提供的物资第二条费用和利润分成方式律师建议鉴于甲方是在乙方水塘进行养殖,相对风险较大,兹建议设定管理费,由乙方于固定期限支付给甲方,可保证甲方承担较小风险
2.1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管理费马来西亚元/年,第一次管理费支付于本协议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
2.2双方约定,水产的所有权归属,养殖场的所有权归属,养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2.3养殖销售提成方式
2.44捕捞销售提成方式
2.5如果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代加工,收费标准为O
2.6捕捞、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a捕捞方式b运输方式c费用承担第三条双方义务
1.1甲方义务a提供质量合格的种苗,保证种苗达到检验检疫标准,并且负责种苗出关的各项手续;b尽职尽责进行养殖活动,并对养殖场所和乙方提供的办公场所和住宿尽到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C如因特殊原因推迟捕捞或“休药期”未满等原因,甲方应当预先告知乙方做相应调整;d如水产品检验检疫未达标,甲方应主动与乙方磋商解决办法;e如乙方提供的物资有问题,甲方应主动与乙方磋商解决办法;f其它双方协议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o
1.2乙方义务a负责种苗入关的检验检疫及其它各项手续;b严格履行本协议
1.3条各项义务;c按时支付甲方的管理费;d保证养殖场所的日常维护和安保工作,发生问题24小时内到场解决,确保养殖的正常进行;e保证所需附属设备的及时提供;f保证办公场所和住宿条件达到甲方要求,并且负责协助甲方和业主进行上述办公场所和住宿的日常维护和修缮;g保证本协议存续期间养殖活动的正常进行;h其它双方协议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O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违约责任a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养殖,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水产品检验检疫未达标而不能交售的,甲方退还乙方的管理费用,并支付管理费用—%的违约金;b未按照双方同意的捕捞通知单捕捞,应承担的违约责任;c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进行利润分成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应付款的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为止;
4.2乙方违约责任a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进行利润分成的,乙方应支付甲方应付款_%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为止;b未履行
3.2条a款义务导致甲方种苗无法入关,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c未履行
3.2条b、d、e、f和g款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实际损失;d未履行
3.2条c款义务,乙方应每日支付管理费
0.5%的滞纳金,直到实际支付管理费为止;e其它o第五条免责条款
5.1不可抗力如战争、洪水、飓风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在各自尽到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后,互不负违约责任,并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是罢工不能被看做不可抗力,如因乙方推荐员工导致的罢工,甲方有权随时解雇上述员工,乙方应承担甲方所受损失第六条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6.1本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年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7.2本协议的终止a本协议到期且双方不再续约;b一方违约,双方在其违约发生日起60日内无法达成解决意向,未违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c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第七条其它
7.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约定提交仲裁委仲裁解决;
7.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和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7.3本协议一式一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开户行开户行银行地址银行地址银行账号银行账号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篇七」甲方乙方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探讨研究制定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甲方将位于的鱼塘及搭建的房屋硬件设施授权委托给乙方管理养殖,鱼塘和搭建房硬件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每一星期或半月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汇报有关养殖的情况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将养鱼用的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
2、甲方提供鱼塘给乙方养殖,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得养猪,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允许随意改变鱼塘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否则每立方违章建筑罚款元
2、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鱼塘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才能用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3、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共同商议分配方式)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人力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3、乙方有看管好鱼的义务
4、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5、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人员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6、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7、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清点并交还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鱼塘水产养殖房屋等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8、协议书规定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利润分配方式在承包期内,甲方出钱(包括所有硬件设施),乙方出力合作经营与管理,鱼长大能卖得时,乙方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派代表核算利润,除去所有成本(包括鱼苗,饲料等投入),实际赚钱总额甲乙双方平分
五、风险责任
1、甲方出钱及硬件设施等,乙方管理使用,在养殖过程当中,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亏损,乙方承担甲方投资费用的一半的责任
2、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鱼塘损坏,鱼死亡等经济损失,经证实后,损失金额甲乙双方各摊一半,做到共享收益,共担分险
六、协议期限本协议由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七、违约责任
1、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按违约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之前根据本协议签订的活动
八、其他
1、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员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合同履行地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合同履行地签约日期年—月―
六、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净利润在XX万元以内,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净利润超出XX万元,超出部分按甲方XX%;乙方XX%进行分配
3、若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甲乙双方各负担XX虬
4、债务由甲乙共同承担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甲乙双方的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一方应当按比例在XX日内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七、违约责任
1、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以协议所涉及到的为准,由于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赔偿该经济损失
2、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严重违犯协议,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对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限内擅自终止合作,先行投资一律不返还,并按投资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年月日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镇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
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第二十一条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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