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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坚持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乡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乡镇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其他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的乡镇机构编制事项,一律无效第二十一条将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列入对县乡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机构编制年度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乡镇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社会和个人可以对违反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核实、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乡镇不得自行增设机构、增挂牌子、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超编进人违反规定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一致和精简的原贝」I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9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12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1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1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30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万元、
9.5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万元、第四类
5.
54.5人员每人每年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32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6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能,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是指乡镇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是指乡镇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或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及监督检查等第三条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宏观控制的体制第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动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第七条乡镇党政机关设置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在三个机构上挂牌子,不单独设立机构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乡镇不设政协机构,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设置财税所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置劳动保障所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设置乡镇事业单位,但不能突破已规定的机构数额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服务第九条乡镇不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十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第十一条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乡镇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定额、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第十三条乡镇的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配置、业务范围、编制定员标准等条件,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编制数量和结构比例第十五条乡镇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台账的内容包括在编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务、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编制性质等内容各项内容要确保准确、真实建立机构和人员编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内容发生变动应及时变更第十六条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制度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进入的,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经批准同意进人的,由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总量控制数和进入结构类型的分类数,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满编后一律不准增加新的工作人员乡镇领导干部调整交流必须在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是财政部门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部门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实行县级统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的编制内人员名单,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逐人逐月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核拨经费,对超编的人员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第十八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临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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