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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一)持证人姓名、照片和二维码;
(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执法类别;
(三)编号、有效期限和制发机关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区域范围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行政执法行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平台生成的电子行政执法证件与实体行政执法证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十八条在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因工作调动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调入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后,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执法证件严重损毁的,由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届满后凭公告申请补办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区域范围执法的;
(二)丢失行政执法证件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公告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和非法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持证人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撤销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二)持证人因辞职、辞退、退休、死亡、调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三)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注销的,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原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司法行政部门销毁,销毁情况应当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对被撤销和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自治区人民20231212015930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同时废止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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