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日内将罚7款统计表(格式附后〔略〕)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半年(年)终了后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报国家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