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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移动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动执法装备是指由局统一配置用于监管执法工作的系列专业设备,包括移动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检查设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移动执法装备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第二章装备配置第四条移动执法装备配置对象为局机关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处室的监管执法人员第五条移动执法装备配置以处室为单位,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配置数量为处室承担监管执法工作的在职人员数第六条移动执法装备实行专人专用,其设备识别码与使用人员个人信息绑定,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在部门、固定电话、电话号码等进行系统登记第七条移动执法装备的配置和更新,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由局规划科技处按照规定实施采购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移动执法装备领用处室负责做好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使用人员须熟悉设备性能,熟练掌握软件系统操作使用方法第九条移动执法装备领用处室在开展执法检查时,监管执法人员须携带使用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专业设备,即时记录执法检查情况,打印下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检查任务完成后,须将执法检查数据保存、上传,并及时报送至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第十条监管执法人员在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将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在执法终端软件系统进行登记完善第十一条移动执法装备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不得存储与工作无关的音视频资料、软件等,不得用于传输秘密等级及以上的涉密文字、图像、音视频等文件资料第十二条移动执法装备使用人员须妥善做好各类设备的维护保管装备使用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应及时告知规划科技处进行个人登记信息更新第十三条局规划科技处对使用移动执法装备开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月度通报第十四条移动执法装备更新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系统维护第十五条监管执法人员在领取移动执法装备后,应及时修改软件登陆密码,保证系统使用安全第十六条移动执法装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软件系统的提示,及时联网更新系统数据、升级软件版本第十七条局规划科技处负责移动执法装备使用的技术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移动执法装备的资产管理按照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局规划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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